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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State-owned Capital,缩写为: GDA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国企改革理论研究和实践有关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国企改革发展理论体系,不断研究创新国有资本运营与监管体制机制,为省市国资委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研究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服务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开展调查研究、理论和业务研讨,总结交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经验,推广应用研究成果,为国有经济科学发展建言献策,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北路3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围绕全省国有经济发展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问题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跟踪研究和超前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及各级国资委提供专题研究报告和政策措施及咨询意见; 
(三)研究国有经济发展趋势和各省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动态,为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深化国企改革提出政策建议; 
(四)研究国外先进企业的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五)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与研究机构合作,广泛联系企业,为企业资本运作、公司治理、产业发展、风险管控、技术创新、人力资源等提供课题研究、业务培训和咨询等非营利性服务; 
(六)接受委托,组织或联合相关机构,对企业发展战略、调整重组进行研究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国际间、地区间有针对性的专题研讨、交流和论坛活动; 
(七)推广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及经验,促进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 
(八)承担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工作,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省内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凡热心于从事国有资本理论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登记备案,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则;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在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勤奋敬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2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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