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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基金投资、混合所有制等新领域责任追究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责任追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推进组织体系建设,持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扎实做好违规问题线索查处,结合实际,研究加强基金投资、混合所有制等新业态领域的责任追究工作,不断健全以追责促发展的长效机制。各中央企业于2019年5月底前将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方案的有关情况书面报送至国资委,具体实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定期报告一并报送。



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对国有企业责任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组织实施等作出了框架性规定。国资委于2018年出台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国资委表示,目前各央企均成立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责任追究工作专门制度、职能部门、报告机制已基本实现全覆盖,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以追责促进企业强化管理、完善制度等取得积极成效,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及高质量发展作用逐步显现,63号文件明确的第一阶段目标初步完成。为进一步落实63号文件“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的第二阶段目标印发了《通知》。


《通知》从提高认识、推进组织体系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做好问题线索查处,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安排。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将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作为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抓手,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建设,推进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组织体系建设。按照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行业特性等,实现职责主体上有人管,监督范围上全覆盖。


1. 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方面,《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加快构建内容协调、流程清晰、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落实6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等规定;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条款和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要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2. 在违规问题线索查处方面,《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违规必究,追责必严,切实增强国资监管法规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刚性约束。一要加大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对受理查办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实行对账销号管理,集中力量抓好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及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二要强化责任追究工作指导监督。组织对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定性、定损、定责等关键环节的指导把关,根据需要可由上级企业直接开展核查。三要加强案例通报和有关信息公开。要结合具体案例的调查处理,在适当范围总结、通报及公开调查处理情况,以案为鉴,发挥“追责一个、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不断提高监督追责工作的影响力和透明度。


3. 在探索工作方式方法方面,《通知》要求,一要探索开展境外核查追责。逐步推进境外损失调查和追责工作,关注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境外子企业治理等方面的资产流失风险,确保国有资本投到哪里,监管追责就延伸到哪里。二要探索建立追责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工作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线上填报提交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对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环节全过程监督,研究通过共享经营管理信息和构建大数据模型,精准发现违规问题。三要探索推进容错机制落实落地。进一步研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落地举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防止追责不力,又防止追责泛化简单化。同时,结合实际,研究加强基金投资、混合所有制等新业态领域的责任追究工作。


《通知》强调,责任追究是手段不是目的,各中央企业要注重做好监督“后半篇文章”,把追责成果转化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监管效能,促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来源:证券时报网

转自:“国资智库”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