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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背景下,股权激励实施难点探析

员工持股是员工通过持有股票而享有企业部分所有权及未来收益权的利益分享机制和拥有经营决策权的参与机制。


其作为一种长期激励制度能够更好的提高企业员工的凝聚力,加深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构建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共同体,促使员工自觉自愿的推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实现企业高效率及可持续的发展。


在股权激励的实施落地过程中,针对实践操作中的难点,给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防患于未然,才能在整体受控的基础上最大化的发挥股权激励的效用。




国企混改下实施股权激励的必要性


(一)股权激励是提升国有资本竞争力的重要战略


一直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存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清晰,资本未人格化的情况,导致国企的市场竞争力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够优化,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缺乏内生动力,使得企业的发展动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代国企打造核心竞争力。


员工持股促使员工齐心协力为企业的规模化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共同努力,在扩大国有资本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股权激励是发挥员工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持续动力


原有国企的体制机制,企业业绩与员工收益并未有效结合,员工与企业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一旦出现员工目标与企业目标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下降,员工消极怠工甚至离职。


股权激励可以让员工分享企业的收益,有效的将员工收益同企业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让员工享有决策参与权和最终利润分配权,在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潜力,保留核心骨干员工等方面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


国企混改下员工持股实施难点分析


(一)持股比例限制


[2016]133号文《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到“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财资[2016]4号文《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却要求大型和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分别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和10%,对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员工激励的限制更为严格。


(二)资金来源限制


《暂行办法》中,允许国有科技型企业搭配使用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但未讲明“非科技类国企”是否可以同等操作。《意见》中,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可见,资金主要为员工的自有资金。


(三)界定持股范围仍有难度


《意见》对持股员工的范围界定为: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但是实际操作中,如何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界定激励员工的范围,且在员工中树立正面积极效应,对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是一种考验。


(四)国资流失的风险依然存在


《意见》中对员工持股的一些关键环节如何实施以及秉承公开原则保证信息透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旦产生恶意收购,部分利益集团通过拿到股份实现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针对国企混改下股权激励实施难点的建议


(一)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产权制度为基础,以公司治理为核心,要求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原则,其各种权力的行使分别有不同的主体,分别是:出资人、董事、股东、监理和经理层。


国办发〔2017〕36号文中,要求“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清晰划分各权力主体的责任,“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运行效率”。


对于影响公司发展的“三重一大”事件,必须通过相应的流程,以规范国有资本管理,实现和谐同进的局面,使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二)制定股权激励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制度是保障股权激励可实施性的重要途径,公司相关部门需要对于员工持股的性质、范围、比例、流程、流转、退出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一方面指导完成股权激励的实施,另一方面在保障各种风险的可控。


在深入学习《公司法》、《税法》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意见》和《暂行办法》的明确规定,清晰界定股权激励的适用范围、法律地位、持股比例、股票发行、持股期限、转让条件等,对于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和利润分享等股权激励方式的执行办法,应给出详细的执行方案,并在国企混改中不断修订股权激励的制度和办法。


(三)建立员工持股管理机构


员工持股管理机构的建立主要就是集中统一管理员工的股份,代替员工行使管理与监督的权力,这样也能够维护员工的持股权益以及相互监督。而且员工持股管理机构的建立一方面也可以协调员工与企业的关系,加深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以便为企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同时,在建立员工持股管理机构的同时可以在员工内部建立员工持股会,以便对员工持股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避免广大员工的利益受损和企业资产的不合理流失。


(四)加强员工持股审批监督


持股审批监督可以对员工持股方案进行审批,并对之后的持股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审批过程要严格按照相关流程。


首先,对充分展现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员工持股方案进行审核;


其次,国资委相关管理部调查研究方案,并决定是否通过;


最后,与申报企业的员工持股管理机构保持联系,跟踪反馈企业实际运行效果,进行效果评价。


(五)多种股权激励方式并存


在多种持股方式的选择方面,可以考虑个人名义持股、公司制持股、合伙制持股,还可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股,防止员工存在为追求短期利益将股份出售的情况,长期激励作用失去效果。


同时,还可以将期股期权与员工持股有效结合,确定持股的实效完全取决于公司的收益和员工自身的表现和对公司的贡献率,在最大化公司收益的基础上将员工的付出与收益联动,才能够最大化的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其为企业经营贡献更多的力量。


(六)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绩效考核机制的健全主要就是为员工股的收益判定提供一定的标准,为了保证考核工作的有效性,企业需要结合企业价值导向的制定考核标准,确保考核过程的公平公正,考核完成后更要重视与员工的沟通和反馈,并与员工共同制定来年的工作提升计划,将考核作为一面镜子,帮助员工在实际工作中向更好、更多的业绩迈进。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国企混改下,股权激励的实施是提升国有资本竞争力和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重要途径,其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激励保留骨干员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面对其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难点,企业需要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股权激励相关制度,建立员工持股管理机构,加强员工持股审批监督,运用多种股权激励模式,在现代化的考核体系下,不断取得国有企业混改的成效和质量。

 

转自:“国资智库”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