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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莎:“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五大看点

“10月14日国资委官网公布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什么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括什么样的主要内容?推行国有资本预算收支有什么意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程序和主体是什么?此次文件与以前颁布的文件相比有什么重点?《丽莎闻道》结合相关政策及前期研究成果对此五大看点进行分析”。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历史沿革


1956~1983: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合一,国企利润全额上交。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标志着我国进入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经济活动采取直接指令性行政管理,政府是经济运行中的核心主体,同时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和国家财产所有者职能。国企作为国家的生产单位,一方面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额上交国家,亏损则由国家弥补,另一方面,维持简单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由国家统一划拨,企业和国家之间主要是交拨款关系。国企采用“利润上交”的方法,把全部的收入上交国家,而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则另由国家预算层层下拨。


1984~2003: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相分开,国企利改税。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分离的背景下,1983年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工业交通会议提出对国营企业推行以税代利的改革,促进企业的整顿和调整。1983年4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同意财政部报送的报告及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自当年6月1日起,国营企业开始普遍推行“利改税”制度,由上缴全部利润改为上缴税收。


2003年至今:成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相分开,国企缴税交利。国资委成立之后,建立国资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件”)规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5.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根据26号文件规定,国有资本收益经营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分工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在年度终了后批准本级财政部门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财政部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中央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根据国资委下达的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申报本企业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申请报告报国资委。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的收取标准


随着中央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落实中央企业作为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角色,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取标准也在随之提升。


2007年,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以下简称“309号文件”)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为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暂缓三年上缴或免缴红利。


2014年以后,《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企业为25%;第二类企业为20%;第三类企业为15%;第四类企业为10%;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国资委直接持股的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多元化企业)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仍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执行。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3〕191号)执行,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


(五)《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国家已经出台了系列文件《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为收入和支出两部分,此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专门针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监督管理办法。


明确中央企业是资本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获得资本预算支持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批复要求,编制资本预算执行计划,依法自主决策,规范组织实施。


明确资本性预算。中央企业对资本预算注入的资本性预算资金,应当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范围进行统一管控,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其中,资本预算批复明确为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所支持项目。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实现绩效目标,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一)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用途或项目、绩效目标;(二)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四)资本预算资金使用调整的规定;(五)资本预算管理的其他要求。


中央企业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根据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用途或项目,对申请资本预算时上报的资本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调整和完善,编制形成企业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国资委。


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应当包括: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组织方式、实施主体、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及绩效目标等主要内容。


明确费用性预算。中央企业对资本预算安排的费用性预算资金,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办法规范使用。除资本预算批复或有关规定中明确可由集团统筹使用的以外,应当根据专项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


中央企业费用性预算支持事项组织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中央企业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费用性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资本预算安排的费用性预算资金,在专项任务完成并组织清算后,实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专项任务未完成且未使用的预算资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于因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专项任务无法继续推进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回,由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退回预算资金申请。


明确国资委是监督主体。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采取跟踪督导、专项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国资委根据资本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的工作需要,建立完善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测报告制度,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的落实情况、资本预算支持事项实施进展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督导。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中介机构对资本预算执行的合规性开展专项核查,包括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本权益的落实情况,以及资本预算支持重点事项的组织推进情况、专项资金清算情况等。


国资委探索建立中央企业资本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对资本预算支持的重点企业、重要事项和重大资金安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国资委收到中央企业报送的资本预算调整或退回预算资金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于需要履行资本预算调整或预算资金收回程序的,向资本预算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资本预算或收回预算资金建议。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收回预算资金、暂不受理资本预算申报等措施处理,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中央企业虚构项目或规模,申报并取得资本预算资金的,全部或按比例收回资本预算资金,并在3年内暂不受理该企业的资本预算申报。


中央企业违反资本预算调整程序,或将明确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以及费用性预算资金用于投资其他项目或财务性投资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整改、收回资本预算资金或在下一年度暂不受理该企业的资本预算申报等措施处理。


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协议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或违规签订协议造成国有资本权益长期不落实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或收回预算资金等措施处理。


中央企业编制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的批准、调整和报告程序不规范,未按计划组织完成资本预算执行工作的,视情况进行约谈整改或通报批评。


作者:周丽莎
转自:“丽莎闻道”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