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01
制定转让方案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02
内部决议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03
国资委/政府审批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04
审计、评估
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05
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06
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07
特殊事项:
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增资扩股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01
制定增资方案
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02
内部决议
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03
国资委/政府审批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04
审计、评估
增资事项经批准后,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等特定情形时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05
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06
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增资企业按照工商登记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07
相关规定:
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投资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国有企业混改必须注重
01
原则问题
各层级国企混改应关注中央政策文件,进行缜密的方案合规性调查,在保证稳妥的基础上适当创新,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
02
目标一致
子公司需要注意与母集团的交流沟通,将上级制定的目标落到实处,做到“握成一个拳头出合力”
03
注意节奏
混改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能牵动企业进行劳动、人事、分配等一系列的改革,哪一个环节首当其冲、哪一个环节伺机而动都需要国有企业集合多方智慧审慎决定。
转自:“国资智库”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