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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合伙人制要“合正伙对” 把握三个重点

 实践中的合伙人制度,很多情况实际上是将公司的控制权从股东手中转移到了公司的“合伙人”手中,有的涉嫌内部人控制、有的涉及同股不同权,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可能有冲突。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要避免因为实施合伙人制导致国有资本控制权的丧失,从而国有资本陷入违背自身属性要求的境地;有的情况下则是要避免因为控制权的旁落,导致国有资本流失的风险。



 文/关健宏 天津市国资委


 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的国企要继续做强做优做大,那种不要国企、搞小国企的说法、论调都是错误的、片面的。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10月9日召开,提出要加快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改革,统筹用好员工持股、上市公司持股计划、科技型企业股权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充分调动企业内部各层级干部职工积极性。合伙人制度(广义,持股、项目跟投等),有利于实现经营者和股东一起做大蛋糕、共享,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采用合伙人制度推进国企改革,要把握好以下三个重点:


 首先,要明白合伙什么。这是合伙的前提。合的是共同携手、团结协作、齐心协力的干劲,伙的是目标一致、企业发展、资本升值的理念。合伙人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能够更好地吸引人才,发挥人才的创造力,让人才和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为共同的目标努力。但并不意味着一合伙就奏效。除在合伙人制度之上的物质激励外,还应更多地体现在与之相适应的发展理念、思想认同上,体现在合伙后的精神凝聚、心灵共振上,即拥有能够共同自觉遵循的企业文化,为企业发展积极主动地提供智力支持、人员保障。


 其次,要明白什么不能合伙。这是合伙的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资本虽然也具有资本的逐利性等天然属性,但它的出资人是国家,这就使之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属于自然人或是法人的资本概念。国家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国家各级有关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由此,使国有资本拥有了资本投入的政治担当和增强控制力(包括做强做优做大)的性质。企业在制订和形成合伙人制度框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国有资本的特殊性,清楚界定实行合伙人制度的合伙主体和权责,清楚划清企业运营的规则和底线。


 现行公司法以股东本位为基础,将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目标,将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于股东,同股同权、资本多数决。但实践中的合伙人制度,很多情况实际上是将公司的控制权从股东手中转移到了公司的“合伙人”(即公司现有的管理团队,比如阿里巴巴、小米)手中,有的涉嫌内部人控制、有的涉及同股不同权,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可能有冲突。因此,在一些情况下,要避免因为实施合伙人制导致国有资本控制权的丧失,从而国有资本陷入违背自身属性要求的境地;有的情况下则是要避免因为控制权的旁落,导致国有资本流失的风险。


 第三,要明白怎么进,怎么出。这是合伙的关键。要科学、系统、合理地研究设计相应的机制和流程。因为存在国有资本,综合考量要充分,体现政治上的严肃性;因为有国有资本参与,进出条件要严格,体现经济上的安全性。


 国有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合正伙对,才能使国有资本真正履行其应有的使命和担当、有效激励人才、推进国企改革。


来源:“董事会杂志”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