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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宣恭:混合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

将混合所有制说成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将不同社会性质的所有制装扮为同一个所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者是劳动者,它是为实现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建立起来的;混合所有制的所有者既有公有制主体,也有私人和资本主义所有制主体,后者之所以愿意参股公有制企业是为了获得高于原先独立经营的利益,或者企图占有部分或主要支配权。两种所有制在所有者和生产目的、运行机制都不相同。将混合所有制说成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抹煞所有制的性质差别,偷换概念,冒充公有,麻痹广大群众对私有化的警惕性。


图片来源:百度


【本文为作者吴宣恭向察网的独家投稿。】


经济理论界有人认为混合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有人把它说成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种实现形式。这些说法都未能正确说明什么是所有制、所有制实现形式和所有制的社会结构,没有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和特点,可能引申出许多不正确的结论,掩盖不同所有制在社会性质上的差别,不利于深化所有制的改革。


1,什么是所有制?怎样区分不同性质的所有制?


所有制是生产关系中起决定和基础作用的组成部分。它存在于社会再生产的各个领域,包括以不同的客体为对象的各种所有制,如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产品所有制、流通资料所有制、消费资料所有制和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的劳动力所有制。这些所有制是人们进行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必不可少的前提。由于直接生产过程在社会再生产中具有决定作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各类所有制中最重要的部分。通常说到所有制时,如果没有特别标明其客体,就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有制就成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简称。


那么,所有制是什么呢?先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例来说明。人们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拥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即生产资料,并且能够占有、支配或者使用它们。但是,人们所占有和使用的生产资料,不一定都属于他们自己所有。它们可能是向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租借来的。而生产资料的主人也不一定都自己使用属于他们所有的生产资料。他们可能以获得一定利益为条件,把它们租借给从事生产的其他人,让生产者去占有、支配、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这样,在生产过程,人们在领有(归属意义上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生产资料时,便不仅同生产资料发生了关系,而且还通过生产资料,与相关的人发生一定的经济关系。除了生产资料,一些人也在不同再生产过程,通过其他的客体(产品、流通资料、劳动力,等等)互相发生一定的经济关系。


所以,简要地说,所有制就是人们之间,通过某些客体或者在客体上形成和建立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表现为一定的权力、责任和利益,成为一种经济上的权、责、利关系,即产权关系。


人类历史上存在过多种性质不同的所有制,它们是按照所有者(所有权主体)的社会性质或所有者的涵盖范围去区分的。这是因为,所有制(property)按最高度的概括,包括了归属(ownership,即狭义的所有)和占有、支配、使用关系。这些关系从权利的角度看,就是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在这些权利关系当中,核心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归属权。谁掌握了归属权,谁就是所有者,就是所有制客体的合法主人。所有者有权支配归属于他的所有物,决定是自己使用、闲置或者出卖、赠送、出租它们,有权在其所有物上设定其他的权能,决定这些权能如何安排、处置,并获得利用其所有物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经济利益,而且在权利转让协议期满以后收回自己的所有物。归属权一旦发生转让,财产的主人就会更换,其他一切的产权也会随之转移到新主人手中,在其基础上形成的生产关系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正是由于归属权的重要作用,人们所说的所有制的性质通常是由财产归属于谁,即所有者是谁去判别的。


根据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差别区分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不像有些人所宣称的只属于意识形态的问题,而是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这是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社会性质或主体涵盖范围不同,所有制的性质就不一样,在它们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就各不相同。例如,以资本家为所有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它基础上建立的生产关系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它与在奴隶主、封建主为所有者的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奴隶制、封建制生产关系,在各个方面都存在本质差别,与在劳动人民为所有者的公有制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更是有根本的差别。在改革过程中,当国有企业出卖给私人以后,所有者改变了,企业的性质、企业内部的生产、分配关系以及企业同社会的关系,等等,也都会随之发生变化。


2,什么是所有制实现形式?


前面讲过,所有制包含了归属(狭义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最基本的权利关系。在一种所有制刚建立的时候,这四种权利一般都结合在一起,互不分离,都集中由同一个主体去行使。这是一种完整的周延的财产权利关系,或称完整产权。在这种产权格局下,拥有归属权的主体也同时掌握着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并获得实施这些权能产生的利益。以后,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经济关系的多样化或所有制规模的扩大,各种主体的财产权利及其组合、配置格局便逐步发生变化。一是,在一定的责任或义务的约束下,某些权利可能互相分离,分别由不同的主体去行使和享有。例如,在借贷关系中货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相分离;在租赁关系中房地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在雇佣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使用权相分离。二是,为了便利产权的转让,某些权能可能细分、劈分为几个分支,或者派生、衍生出新的比较细小的权能。例如,归属权分为物权、债权;随着股份制的产生,物权中出现了股权或出资者所有权;股权又会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衍生出股票转换权、配股权、股票期权,等等。三是,几种不同的权能可以重新组合,构成为新的权能,如与归属权相分离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一定的支配权组合在一起成为经营权。可见,产权可统一、可拆细,可集中、可分散,可分离、可重组,可由产权主体根据利益考虑实行各种不同的划分、组合和配置,从而出现各式各样的产权配置格局或结构。这些产权结构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了,便是产权制度。由于一种所有制可以在不改变所有者的条件下,通过不同的产权制度,更有利地发挥其主体权能,获取更多利益,实现所有者的目的和作用,在理论上有时就将产权制度称为所有制实现形式。因此,同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就可能出现多种的产权制度或实现形式。所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指的就是一种所有制在其内部具体配置、组织和实施各项产权的格局或制度。


在人类历史上,各种所有制在基本社会性质不变的情况下,都出现过多种的实现形式。例如,原始公社所有制先后存在过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共同占有使用以及共同所有、家庭占有使用的不同实现形式;奴隶主所有制存在过奴隶主集中经营制和隶农制;封建所有制出现过土地领主所有、农奴世袭占有的领主制以及土地出租给农民使用的地主制;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实行过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和股份制等形式。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改革中都采用过不同的实现形式。


3,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特点。


既然所有制实现形式是同一种所有制的不同产权配置格局,那么,一种实现形式只能依存于它所由形成的特定所有制。所有制改变了,其采用的实现形式也就不一样。这就决定了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特点,即不管其他的财产权利发生什么样的分离和转让,归属权主体一定不能改变。所有者只有始终掌握归属权,才能定期收取地租、租金、利息、股息或分红,并到期收回全部财产。这样才能保证原有的所有制关系得以持续,所有制的性质才不会发生变化。一旦在处理产权时连归属权也让渡出去,那就是出卖财产,所有者就会变更。新主人可能采用他认为更有利的实现形式,重新安排产权的配置方式。倘若新的所有者属于不同社会性质的主体,所有制的性质也会随之改变,就可能引起它的内部关系及其与社会关系的一系列变化。例如,某个集体所有制公司将下属企业出租、承包给私人或别的集体经营,这只是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在某一时间的让渡,归属权仍然掌握在原集体公司手中,所有者没有改变,所以,出租或承包只是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如果该企业不是出租而是卖给另一个集体企业,所有者改变了,但由于买卖双方都是集体所有制,所有制的性质依旧没有改变。如果该企业被国有企业或私有企业兼并,归属权转让给不同性质的所有者,企业内部和对外的关系就会发生变化,企业的性质就变成国家所有制或资本主义私有制了,他实行的所有制实现形式也会改变。


4,实现形式与所有制有什么不同?


所有制实现形式是某种特定所有制内部的不同产权配置格局,一种所有制在其存在期间可能实行多种的实现形式。各种实现形式实行的范围可大可小、时间可长可短,会随各种原因而改变,稳定性可能较弱,它们的更换不会改变所有者和归属权,能够维持所有制的性质不变,对在这种所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的影响也相对较小。因此,实现形式是在特定所有制的框架内,比较具体的只有局部影响力的产权关系的调节。反过来,对比实现形式,所有制是长期稳定的、根本的财产制度,它的变革将会引起以它为基础的整个生产关系的重大变化。


有人以为所有制只有私有和公有两类,于是就把封建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当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实现形式,把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当成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种看法实质上是不懂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涵义,没有看清不同所有制主体在社会关系和性质上的本质差别,将理论研究上的某种归纳、分类同所有制性质及其内部关系混淆起来。


经济理论研究有时会根据某些共同点对不同所有制进行归纳和分类。例如,有的方法按所有者的阶级属性的区别,将不同所有制划分为剥削阶级的所有制和劳动者的所有制两大类;前者把奴隶主所有制、封建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归为一类,后者将劳动者个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归为一类。另一种方法则按所有权的排他性和行使方式将不同所有制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只归私人个体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并由私人获利的私有制,它不仅包括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私有制,连劳动者个体所有制也归纳进去;一类是由部分主体或全社会主体共同所有、共同获得利益的公有制,包括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所以,将所有制划分为私有制和公有制,并不意味着所有制只有两种,而只是为了分析或说明某些问题,根据某些标识对多种不同所有制进行归纳和分类。实际上,被归纳在同一类的所有制在性质上和内部的责、权、利关系上差别还是非常大的。例如,同为私有制的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劳动者个体所有制,其所有者的社会性质各不相同,有的所有者是独立进行生产、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有的所有者则是奴役劳动人民的剥削者,其阶级差别非常显著。即使是主体都属于剥削阶级的所有制,它们的内涵以及反映出来的同劳动者的关系也大不相同。如奴隶主所有制的客体不仅是生产资料,而且还包括了“会说话的活工具”奴隶,奴隶主可直接驱使奴隶从事劳动,获得剩余产品;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则与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制相分离,资本家要通过市场购买劳动力,得到一定时期的劳动力支配权和使用权,使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进行生产,牟取剩余价值。同样道理,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也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是具有不同所有权主体的不同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只属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共同所有,国家不能因为它们是公有制就随意干预或侵犯,否则就是对集体所有制的破坏。所以,把不同所有制当成是某类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没有正确认识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特点及其与所有制的关系。这种观点看不到所有制的转变是所有者的更替,看不到这种转变会使某一阶级或社会集团失去所有权,而使另一阶级或集团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并使整个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革,其错误是非常明显的。与此相反,有个别专家将改革前后的公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当成所有制性质的变化,把公有制区分为“与传统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并说这“两种不同的公有制主体存在着质的差别”(实际上,这两个时期公有制的所有权主体并没有任何改变);有的专家则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实行了股份制,已经从私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再也不是《共产党宣言》所要消灭的私有制,可以长期存在下去了,(实际上,资本主义的个人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主体都是资本家)。这些观点都同样犯了混淆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论错误。


5,混合所有制是一种具有完整产权体系的所有制,不是哪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我国的混合所有制最初在20世纪50年代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出现。在改造的第一阶段,国家没收私营企业中的官僚资本作为公股,或在一些私营企业投资,形成公私合营企业。公方代表和资本家共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有的资本家还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盈利按“四马分肥”原则分配。1956年初,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对私股产权按“定息”(年息五厘)赎买。到1966年9月,定息因年限届满停止发放,私人资本产权最后完全退出,国家成为唯一的所有者,公私合营企业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也退出历史舞台。改革开放后,通过与国外、境外经济主体合资、合作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通过公有制企业改革,让私人投资或参股公有制企业,建立公有制主体和私有制主体共同成为所有者的企业。于是,混合所有制又在我国出现,成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混合所有制是与公有制共同发展的“多种所有制”中的一种,具有完整的内部产权体系,存在自身特有的、不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点。最根本的是,它的所有者不是单一的公有制主体或单一的私有制主体,而是由几种不同性质的主体共同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主体、集体经济主体、个人、中外资本主义经济主体,按不同的组合,根据“按份共有”的原则,混合在一起成为所有者,行使各种财产权利。由于混合所有制在财产关系上具有不同于其他所有制的特点,根本无法与其他任何所有制归纳为同类。混合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生产关系也与其他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生产关系具有许多不同之处。


不仅如此。混合所有制不仅在性质上不同于其他所有制,它还具有完整的内部产权体系,也可能根据需要和条件的变化,对其内部的产权配置进行调整。因此,它不仅不是别的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自身还能设置和实行不同的实现形式。在上个世纪我国的公私合营时期,混合所有制就先后实行过“公方资方共同管理、四马分肥”和”公方管理、资方获得定息”的实现形式。在当前阶段,它就存在多种的实现形式,诸如,中外合资的合伙制、合作制企业,以及多种性质不同的经济主体共同投资兴建的合伙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混合所有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6,为什么不宜说“混合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


首先,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是一种所有制,而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有的“所有制的社会结构”,即多种所有制并存并明确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社会结构。当今世界,各个国家都有自身的所有制社会结构,如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国家,除了居于主体地位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外,还有劳动者个体所有制、合作制,有的甚至还存在奴隶制、封建制的残余成分。由此可见,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社会结构里,各种所有制就像居住在一起的邻居,互相往来,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所有者。由所有者社会性质决定的各种所有制都独立存在,独立进行生产经营,都拥有法律赋予的完整的财产权利,谁也无权干预或侵犯。既然如此,把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社会结构等同于一种所有制,是经济范畴的混淆。


其次,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没有自身的实现形式。如前所述,一种所有制之所以会出现多种实现形式,是为了更好实现所有者的目的和作用,获取更多利益。因此,只能是所有者才有权去调整一种所有制的产权配置,施行于己有利的所有制实现形式。但是,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根本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共同的所有者,社会上没有哪个机构有权为任何一种所有制设置什么实现形式。不同的所有制虽然同时存在于我国社会,但各自有不同的产权体系,有不同的所有者以及由所有者决定、安排的产权配置格局或所有制实现形式。可见,实质为所有制社会结构的所谓基本经济制度在其内部根本不存在产权结构组织调配功能,即,不可能有自身的实现形式。


再次,将混合所有制说成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会引导出理论谬误。因为,如果这种说法能够成立,根据同样的逻辑,与它一起存在、但所有者不同的其他所有制,如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或资本主义私有制,当然就统统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了。那么,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仅仅是同一种所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而已,它们的社会性质以及在它们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关系,就没有本质的差别了。


7,不科学的说法不利于正确进行所有制的改革。


将混合所有制说成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将不同社会性质的所有制装扮为同一个所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者是劳动者,它是为实现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建立起来的;混合所有制的所有者既有公有制主体,也有私人和资本主义所有制主体,后者之所以愿意参股公有制企业是为了获得高于原先独立经营的利益,或者企图占有部分或主要支配权。两种所有制在所有者和生产目的、运行机制都不相同。将混合所有制说成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抹煞所有制的性质差别,偷换概念,冒充公有,麻痹广大群众对私有化的警惕性。多年来,资本主义私有制正在千方百计蚕食鲸吞公有制企业,他们先是鼓吹国家所有制要退出一切竞争性领域,在这一目标基本上快要实现的时候,又提出反对垄断的口号,寻找机会打入国家的重要行业,尽可能占领更多的阵地,夺取更大的利益。但是,国有经济过多退出自然垄断领域和重要行业,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把混合所有制冒充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将掩盖社会主义国家在重要行业丧失所有者和支配者地位的的危险,为私人资本的大举进入开辟道路。


将混合所有制说成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在理论上是混淆了所有制和所有制社会结构这两个不同的范畴,实质上是否认我国存在不同性质的所有制,掩盖公有制、私有制之间的差别和矛盾,将同时并存不同所有制的所有制社会结构当成同一个所有制,制造出一种根本不存在的虚幻所有制。这样,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劳动者个体所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和混合所有制都是同一个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姓公姓私”、“姓社姓资”的界线就无关紧要了,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也就可有可无了。


这种说法把具有完整产权体系的混合所有制当成实现形式,不利于正确认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性;不利于正确分析其产权关系的特点,处理好企业内部关系,特别是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公方与私方的目标差异和相互关系,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不利于看清混合所有制的最终发展前途,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不仅如此,这些不科学的提法还为歪曲公有制、篡改社会主义本质的错误观点开辟了方便之门。不信且看,近来已经有些人根据这些提法,振振有词地主张混合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进而说什么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这样,资本主义私有制就能长期隐蔽在冒充的公有制的光环之下,继续存在和发展,不断占有广大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怀着消灭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的初心、继续前进的道路就可能被堵截住了。


【吴宣恭,察网专栏学者,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所有制与产权理论、经济体制改革。本文原载《海派经济学》2017年第4期第15卷。授权察网发布。】


来源:“察网智库”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