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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改中如何界定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股和国有参股?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操方案落地中,很多企业会咨询为什么企业已经混到50%以下,仍然要并表、受到工资总额限制等等,本文结合具体法律法规,解读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股和国有参股的概念界定”。




(一)国有企业的定义


国有企业,也称“公企业”,在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包括纯国有企业(即企业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


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公司”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属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可以分为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几类。


(二)公司法的界定


按照《公司法》约定的股权比例,有利于建立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有效解决产权虚置问题,发挥市场机制,形成共商共赢的局面。按照战略匹配、资本共赢、资源共享、管理协同和文化融合原则,甄选混改对象,依法依规合理设计股权比例,有利于实现国有资本的放大效应和保值增值,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股权设置:


绝对控制权67%,相当于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


相对控制权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安全控制权34%,一票否决权


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临时会议权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临时提案权3%,提前开小会


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因此,一些学者界定:


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股权比例达到50%以上


国有相对控股,国有股权比例达到34%以上


国有参股,国有股权比例达到10%


(三)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界定




2016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中对国有企业进行了相关概念界定:


1、国有独资/全资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国有控股企业:1、中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国有控股子企业:1、2中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企业


4、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正是由于《国有资产监督交易管理办法》对于国有实际控股企业的界定,所以类似中国联通、东航物流此类企业的混改,虽然国有股权比例混改后低于50%,但由于仍然是第一大股东、仍然是实际控制人,所以为国有实际控股企业,需要财务并表,并受到工资总额等限制。


来源:“丽莎闻道”微信公众号
作者:周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