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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第七讲:国营企业经营机制病害分析及其转换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我们提出了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问题。但是,什么是企业经营机制?怎样才能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能不能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呢?对于这些问题,实际上至今也没有明确的认识。因此,我们有必要把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问题作为一个专题来讨论。


以下我们将分五个方面来讨论经营机制问题。这五个方面是:一,什么是经营机制?二,按资分配机制;三,生产队经营机制分析;四,改革前国营企业经营机制病害分析;五,为什么四十年的改革未能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一、什么是经济机制


什么是企业经营机制?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先要弄明白:什么是经济机制?


在1992年的《时事资料手册》中有“经济运行机制”一词的解释:


⑴一定的经济机体的运动过程中,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⑵在这些关系的相互制约的作用中形成的各要素的特定功能及整个机体的运行方式和总体功能。


在这里,认为经济运行机制是经济机体中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这种关系中各要素的特定功能。


在《中国经济大辞典》中也有“经济运行机制”的条目,其解释是:


“社会经济中有机地结合着的各组成部分和环节,通过相互推动和制约,促使经济运转的具体形式。”


在《新编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手册》(陈重,笪新亚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7)中列出了“经济机制”的条目,其定义是:


“是在特定生产方式的经济中,经济规律作用下的经济运行的一种机理或秩序”。


很显然,与上面两种解释相比,这后一种定义要更明确一些。但是,这仍使我们感到太抽象,太笼统。


综合上面三种定义和解释,我们给经济机制下的定义是:


在特定生产方式的经济机体的运动过程中,体现某种经济规律客观要求的各种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系统反映和调节经济活动的作用过程和表现方式。简单地说,经济机制就是经济规律的作用过程和表现形式。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市场机制与按资分配机制构成完整的资本主义经济机制;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和按劳分配机制构成完整的社会主义经济机制。因此,对市场机制的认识是十分重要的。市场机制是一种典型的经济机制,而且已经为大家所熟悉。因此,分析市场机制,有助于我们把经济机制的概念具体化,并从中了解经济机制的一般原理。


市场机制是影响和调节商品活动的作用机制。市场机制是怎样影响和调节商品经济活动的呢?是通过价格波动。当价格发生波动时,就会引起商品生产者的收入变化,这种收入变化又会促使商品生产者改变或调整商品生产行为,从而使商品生产活动发生变化。在这里,市场机制包含了这样四个要素:一,市场价格波动;二,商品生产者;三,商品生产者调节商品生产的经济行为;四,市场价值反映体制。这些要素的相互关系是这样的:价格波动引起商品生产者的收入变化,而收入变化又进一步引起商品生产者调节商品生产活动的经济行为,而当商品生产活动发生变化时,市场价值反映体制又会把这种变化变成新的价格波动,从而引起新一轮的的循环。由此可见,所谓的市场机制实际上是一个相互作用、不断循环的动态调节系统。


在这个动态系统中,价格波动正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市场价值反映体制和商品生产者,商品生产调节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都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因此,市场机制就是价值规律的作用过程和表现形式。价值规律就是商品必须按它的价值量相交换的规律,即价格必须符合价值的规律。价值规律是通过价格以价值为中心上下波动来实现的。当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高于价值,引起生产增加;当供过于求时,价格跌落,低于价值,引起生产减少。这种价格与价值、生产与需求互相影响、不断变化,就是价值规律的运动状态。价值规律只有在健全的市场体制中表现出来。在市场机制的作用过程中,价值规律是一个永不断电的马达,带动整个系统影响和调节着商品生产活动。


在市场机制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经济机制的一般原理。所谓经济机制就是体现某种经济有机体的运动特殊性及客观规律的表现方式。这种客观规律通过适当的经济活动反映体制转变为某种类型的收入波动,这种收入波动再作用于有关的利益主体,使之产生调节经济活动的经济行为,而相应的管理体制则体现利益主体要求,改变经济活动状态。而当经济活动发生了变化之后,同样的反映体制又会把这种变化转变为某种收入的波动,这种波动又会引起新的调整行为。这就是经济机制的作用过程。


二、企业的按资分配经营机制


商品经济活动除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外,还有相应的企业经营机制的作用。资本主义经济是市场机制和按资分配企业机制互相影响、相互作用下发展的。按资分配机制是一种已经发育健全的企业经营机制,具体地认识这一机制,有助于我们建立健全有效的按劳分配机制。现在我们就以资本主义股份制为例来分析按资分配机制。


我们知道,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的老板是资产所有者一一股东,管理体制是股东大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分配是以股票为形式的规范的按资分配体制,而企业生产结果是以利润形式出现的剩余价值量。因此,股份制企业的经营机制,即按资分配机制实质上是剩余价值规律的表现方式和作用过程。


股份制企业的经营机制,首先是通过按资分配制度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结果表现为剩余价值量的波动,这种波动作用于企业生产主体――资产所有者――股东。如果股东们得到的收益能够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他们就会肯定类似的生产经营行为,相反,如果得到的收益不能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他们就会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管理体制改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了变化之后,按资分配制度又会把变化了的结果重新表现为新的剩余价值量的波动。这种波动又会引起新一轮的作用过程。这就是剩余价值规律作用过程和表现方式,就是股份制企业经营机制的基本原理。


按资分配机制存在了几百年,至今仍有生命力。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股份制企业建立了能够满足资产所有者――股东的利益要求的企业制度,就因为产权制度满足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资产所有者在管理上和分配上的利益要求。


从这里我们看到,所谓的企业经营机制,不过是基本经济规律的作用过程和表现方式。它包括企业收益波动、能够体现经济活动结果的分配制度,规范的生产主体,能够体现生产主体利益要求的管理体制等等。而要具备这些条件,必须建立与企业基本特点相适应的企业制度。


三、生产队经营机制分析


到目前为止,存在二十年之久的生产队机制是社会主义实践中唯一的按劳分配机制,虽然这种机制并不十分规范。


生产队的经营机制并不规范。一方面它还有大队和公社的管理,多了一个婆婆;另外,社员大会队委会也没有股东大会董事会那样的权力。但是,它却是社会主义实践中唯一的经济实体,也是社会实践中唯一的生产劳动实体。由于建立了以工分为基本形式的按劳分配制度,社员的劳动收入不仅能够体现社员劳动投入量的差别,同时也反映了生产队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由于劳动收入的波动强烈地作用于作为生产主体的社员,社员的利益要求在工分制的作用下得到了顽强的表现。因此,生产队模式是从十月革命以来社会主义实践中唯一具有有效经营机制的公有制企业形式。


生产队的分配模式我们是熟悉的,那就是“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和农业生产责任制条件下的分配模式是一样的。在这里,作为生产目的出现的是消费价值量,是消费价值。因此,在生产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基本经济规律是消费价值规律。也就是说,生产队经营机制实质上消费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和作用过程。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经营机制与资本主义企业经营机制的本质区别。由于这种机制是通过按劳分配制度把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表现为劳动收入波动的,因此,我们就把这种机制称之为按劳分配机制。


我们进一步来认识公有制企业经营机制的特点:


在资本主义企业或私营企业中,企业经营机制作用的对象――即生产主体是资产所有者,而生产队的生产主体是社员,这里的社员也不是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而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前面我们谈到,生产队经营机制是由劳动收入的波动的作用引起的。劳动收入当然只能引起劳动所有者调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行为。因此,生产队社员虽然也可以有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的身份,但是,事实上社员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


生产队经营机制和股份制企业经营机制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制度是按劳分配制度,而不是按资分配制度。在股份制企业,在建立产权制度的条件下,企业生产结果的分配是预先固定劳动力的价值,并在分配时预先支付,而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表现为生产资料价值量盈亏变化;相反,在生产队的生产结果的分配过程中,优先补偿的是生产资料消耗部分,而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表现为消费价值量的波动。这一区别正是按劳分配制度与按资分配制度的根本区别。


总起来说,按劳分配机制是消费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和作用过程,其收益波动表现为劳动者消费价值量的波动,这种波动所作用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而体现劳动者利益要求,调节企业生产活动的管理体现则是体现劳动所有权的管理体制一一即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对应的员工大会和员工管理委员会;而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结果的制度则是与股份制相对应的工分制。


四、国营企业经营机制的病害分析


现在我们来看,国营企业在经营机制上的病害是什么?


国营企业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它的基本特点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只有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没有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只存在有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只能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不能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因此,适合国营企业的基本特点,应该是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适合企业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制度,即劳权企业制度。


但是,实际上国营企业所建立的是“国有国营的、国家得盈利职工拿工资”的制度,这种制度所体现的是“谁所有谁经营”和“谁所有谁受益”的资产所有权。因此,改革前的国营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产权制度。


一个企业,在建立产权制度的条件下,其形成的经营机制只能是按资分配机制。而按资分配机制是剩余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和作用过程。它的基本要素是:剩余价值量的波动,作为生产主体的资产所有者,体现资产所有者利益要求的管理体制和按资分配制度。而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过程是通过利润的波动,引起作为生产主体一一资产所有者调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而按资分配制度则不断地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结果表现为剩余价值量的波动。


从国营企业看,企业的生产结果也表现为剩余价值量一一利润波动,但这种利润波动作用的对象一一资产所有者却不是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一一资本家或股东,而是国家,而国家则是指定某个机构或部门来承受这种波动。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国营企业的管理者一一厂长或经理,还是某个机构或部门的管理者,他们所拿的是按国家规定的等级工资,他们的收入高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结果没有关联。因此,国营企业在形式上看,它也具有按资分配机制,但由于这里的生产主体一一资产所有者,不是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而且不是在企业内部,而是在企业外部,因而,剩余价值规律事实上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更确切地说,由于国营企业实际并不存在真正的资产所有者,而且工人也不是真正的雇佣劳动者,因此,国营企业的收益事实上也不是真正的剩余价值,所谓的剩余价值规律客观上也不存在,因此,实质上在国营企业,按资分配机制也是不存在的。


一个企业缺乏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就如一辆车子缺乏动力机械一样,它就不会有不断前行的动和活力。改革前国营企业为什么缺乏活力,动力不足呢?从根本上来说,就因为它不存在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


如果我们把国营企业与资本家独资经营的企业相比较一下,就会发现它在经营机制上的病害非常明显。在资本家独资经营的企业,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结果一一剩余价值量的波动,直接会影响资本家个人的利害变化,因此,这种企业收益波动会有效地引起他们调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但是,由于国营企业的生产主体,它不是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因此,企业生产结果的变化并不能有效地引起这个主体调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因而两样的产权制度,但在资本家独资经营企业就会形成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但在国营企业,却不能形成真正企业经营机制。这是因为两种企业在事实上的生产主体的性质不同:资本家独资企业的生产主体是资本家,是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而国营企业只有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没有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因此,在国营企业建立产权制度的结果,就是否定事实上的生产主体一一劳动所有者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国营企业处于无主体状态。而一个企业“主体缺位”时,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经营机制。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知道,国营企业所以缺乏活力,动力不足,就是因为国营企业实质上并没有真正的企业机制。而国营企业缺乏有效的经营机制的基本原因,则在于国营企业所建立的产权制度与国营企业的基本特点不相适应。因此,要想国营企业形成真正的企业机制,从根本上来说,就应该用适合国营企业的基本制度一一劳权制度,取代原有的企业制度一一即产权制度。这是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唯一正确的途径。


五、为什么四十年的改革未能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从1978年到现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四十年了,但是,国有企业有没有形成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呢?


没有。我们只要把现有的国有企业与改革前的国营企业对比一下,就不难发现:现在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制度,就其本质上来讲,依然是产权制度,与改革前的国有国营企业制度并没有性质的区别。既然,目前国有企业的制度还是产权制度,那么,它就依然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适合企业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制度。在前面我们已经明确了国营企业或国有企业的基本特点有三:即只有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没有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只存在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只能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不能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因此,在国有企业,只要建立的是产权制度,它就必然地会否定劳动者所有者的生产主体地位,而国家所有制本身则排除了规范的资产所有者作为生产主体存在的可能性。因此,不论是建立传统产权制度的国营企业制度,还是建立了现代产权制度的国有企业制度,都会使国有企业存在“主体缺位”问题。而没有真正的生产主体,那么,表面上的剩余价值规律是不可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因此,只要是建立了产权制度的公有制企业,就不可能存在真正有效的经营机制。


四十年的国企改革,实际可以区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根据国有企业自身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第二阶段是引用农村改革经验的、以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为内容的改革;第三阶段是所谓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其实质就是引用股份制的改革。


现在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为什么四十年来的国企改革未能使国有企业形成有效的企业经营机制。


先看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


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国有企业实质上只是按国家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的组织。由于它只是一个生产组织,而不具有经济实体的性质。因此,国有企业的发挥是动力不足,缺乏活力。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的目标是恰当的。但是,在扩权改革过程中,我们始终未能认识到国有企业区别于私营企业或资本主义企业的基本特点,即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生产主体是劳动所有者,而不是资产所有者;我们始终不曾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体现的是劳动者的利益要求一一即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而不是什么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因此,我们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始终没有认识到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本质就是要全面体现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这种认识的不足,导致了改革中的不足:虽然我们在改革中,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打破产权制度的改革(例如打破“铁工资”,建立企业职工收入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之间的联系),但却没有能够用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取代原有的产权制度,因而不能在事实上确立劳动所有者在国有企业作为生产主体的地位,这是扩权改革不能使国有企业形成有效经营机制的关键所在。


再来看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改革。


我国农村在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模式,其本身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制度(工分制)相结合的劳权模式。在生产队,生产主体是社员,其收入波动在工分制度条件下,是能够直接引起生产队社员通过社员大会、队委会的管理体制调节生产队生产经营状况的调节行为的。因此,生产队的企业经营机制是有效的。而从生产队到包干到户的联产责任制的变化,则是由劳动者集体经营到个体经营的变化,性质上是劳动实体从结合的劳动实体形式转变为简单的劳动实体形式的变化。因为社队干部对按劳分配规律(工分制变化规律)的无知,也因为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在当时的条件下,包干到户的个体经营形式比集体经营形式更好地体现了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这就是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所在。然而,由于理论界在当时依然没有认识到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误区,特别是产权和工资制误区,因而对农村的生产队模式及包干到户作为劳动实体的性质缺乏明确的、符合实际的认识,因此,对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的认识停留在表面的“包”字上。这种表面化的认识就必然导致了引用农村改革成功经验的改革在实践中的重大偏差:本来应该在确立劳动者主体地位和全面体现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利益要求上的进行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结果却变成了在保留原有产权制度条件下的承包经营,这样的改革自然不可能取得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效果。


在前面两个阶段的改革都失败的条件下,在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的条件下,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三阶段,就进入了引用股份制为改革内容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


那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用股份制的改革有没有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呢?


针对承包制存在的缺陷,厉以宁认为股份制企业有九个优点:其中,第一是能使政企真正分开;第二有利于企业自负盈亏;第三有利于企业行为长期化;第四有利于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流动并实现优化组合;第五国有资产得以维护;第六有助于企业提高效益。


的确,从形式上看,与改革前的国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之后,它已经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好像就是以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来认识作为股份制企业的生产主体,认识那些所谓的股东和董事会成员,就不能发现,股份制的推行事实上并没有在实质上解决产权主体缺位问题。那些作为国有资产代表的股东、董事会成员,他们是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吗?那些所谓的董事、大股东是真正的企业生产结果承受者吗?不是。那些代表国有资产的所谓股东、所谓的董事,只是“假洋鬼子”而已,只是戴着股东或董事帽子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已。


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所以要实现公有制,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消灭剥削,就是要消灭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股东和资本家,消灭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就要消灭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或其它公有制企业,是不应该也不可能存在真正的产权主体的,更不存在所谓的产权要求。因此,只要是建立产权制度,不论是独资经营的产权制度,不是股份制制度,都不可能存在真正的产权主体。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在国有企业是不应该也不可能形成按资分配的企业机制的。


股份制与改革前的国营企业制度的区别,只是产权制度的不同形式的区别。因此,用股份制来取代原有的国营企业制度,事实上只是以错纠错,并不真正解决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问题,并不能解决产权制度不适合国有企业基本特点的问题,从而也不可能真正解决国营企业机制失效的问题。


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是要把形式上的、无效的按资分配机制转换成为真正的、实质上的按劳分配机制,这需要建立劳动者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的基本制度一一即劳权制度;而股份制则是资产者当家作主和按资分配的制度一一产权制度,只是原有产权制度的延续而已,怎么谈得上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呢?


作者:钟建民

来源:价值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