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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方敏: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强“根”固“魂”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关乎我国国企改革方向和命运的根本问题。要从政治高度认识国企强根固魂的极端重要性,不可用国资否定或取代国企,丢掉为中国特色现代国企制度强“根”固“魂”的基本前提。要按照党的领导核心定位,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三会一总”分工负责制。最重要的是建设一支忠诚可靠、坚强有力的国企领导干部队伍,树立起无愧执政骨干的企业领导形象。


文/宋方敏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强“根”固“魂”,这是关系到我国国企改革方向和命运的根本问题。


从政治高度认识国企强根固魂的极端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考虑国企问题,是站在当今中国政治大局和国际斗争战略全局的高度,来进行研判和考量的。在2014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6年10月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议上,他先后两次强调:国内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把矛头对准我们的国有企业,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搞垮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我们不能上当!”他讲国企党建问题,首先从“国有企业还要不要”讲起,就是因为要不要国企党的领导,实质意味着还要不要中国国企。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看到党的领导是我们国有企业的力量所在,打着维护市场经济的口号否定党对国企的领导。这说明,只要党的领导在,党的组织在,他们想要搞垮我们的国有企业是根本做不到的!事实证明,党的领导和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


党的十九大提出“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后,一些部门、企业和媒体只讲“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不再提习总书记反复强调的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改革要求,甚至认为随着“混改”、实行“公司制”,今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将退出中国经济舞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误读。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这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具有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有经济的性质和地位。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所有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权意义上的人们之间关于物的权利关系,或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权利问题,而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占有者)与生产过程中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企业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最基本的载体,是构成一定所有制经济关系的细胞。没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支撑,就没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方式,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


“全民所有制”与“公司制”,是两个论域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个讲所有制性质,一个讲企业组织形式。与全民所有制相对应的,是集体所有制或私人资本所有制等;与公司制相对应的,是传统的工厂制等。股份制、混合制不等于私有化,其性质关键取决于谁控股,这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常识。对于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由于控股权进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其经济关系即所有制性质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国企通过“混改”,如果建立的是国资控股公司,那就可以实现由共产党代表人民对企业的核心领导,保证劳动者与全民共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使企业成为放大了国有资本功能的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股份公司;如果建立的是私资或外资控股公司,那就谈不上共产党对企业的核心领导,只能以雇佣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方式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使企业成为放大了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功能的具有私有制性质的股份公司。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仅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全资公司,而且由国资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都依然明显具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属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范畴。在这个问题上,概念如果被混淆,后果会十分严重。习总书记一再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我们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不能通过改革,“把国有企业搞小了、搞垮了、搞没了”!


2018年6月,习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特别强调:“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建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不放松,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这就启迪我们,一定要把习总书记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贯通起来,正确理解“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与“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关系,在理论和实际工作中把二者有机统一和衔接起来,万万不可用国资否定或取代国企,丢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也丢掉了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强“根”固“魂”的基本前提。



依据党的领导核心定位创新中国特色现代国企制度


习总书记围绕国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作用机理,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贡献,可概括为“八个定位”:一是根本性质定位。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魂”和“独特优势”,这实质是给国企定性,为国企改革不走私有化道路提供了根本保证。二是核心作用定位。提法上不仅讲“政治核心”,而且明确首先是“领导核心”,这就为确立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作为领导核心的法定地位提供了依据。三是制度特色定位。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四是领导职能定位。指出党对国企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国企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五是组织基础定位。把国企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六是干部党性定位。明确国企领导人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不是西方国家的企业家,也不是我国民企的企业家,破除了多年来的企业干部特殊论。七是责任落实定位。明确各级党委抓好国企党建责任,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八是工作目的定位。通过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使国企成为“一个依靠力量、五个重要力量”。


笔者认为,按照国企党的领导核心定位,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应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三会一总”分工负责制。从以往教训看,一些国企改制后党组织核心作用被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主要问题在于名义上存在的企业党组织实际游离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有两种表现:一是“两张皮”,把党的工作视为企业经营管理之外的事情,认为生产经营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制,党委没必要参与;二是“一锅煮”,董事会与党委会混为一体,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功能被董事会取代,“以长代党”成为常态。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实质性地把党的核心领导作用“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领导机构“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既不能“两张皮”互相脱节,又不能“一锅煮”互相取代。


为此,必须厘清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职责分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关系。考虑到“股东会”对国企不具共性(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但平时是通过股东会产生的董事会来行使权力的,故就平时运行而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公司)应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三会一总”(即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和总经理)分工负责制。其中,党委(党组)作为公司法定的核心领导机构,由党的上级领导机构任命,承担“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总体职责;董事会作为公司法定的股权代表机构,由出资人或股东会产生,承担企业生产经营的战略筹划和决策职责;监事会作为公司法定的专门监督机关,由出资人或股东大会产生,承担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监督职责;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工会)作为公司法定的民主管理机构,由企业职工选举产生,承担代表群众参与和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总经理作为公司法定的业务执行最高负责人,带领整个经理层,组织领导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承担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职责。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与西方公司制最大的区别是,上有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下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本质上也是党的领导在企业实现的必然要求,因为群众路线是党领导工作的基本路线。


避免“两张皮”和“一锅煮”,关键是要处理好党委会与董事会的关系。在中国特色现代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党委会与董事会是领导机构与被领导机构的关系,不是互不搭界的“两架马车”;是公司领导核心与经营决策中心的关系,不是职责雷同的重复设置。国企党委工作职责,最基本应有五条:一是管政治方向。分析企业发展形势,对企业改革、战略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进行指导和把关定向。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企业大的规划和决策方案,未经党委会讨论同意,不得提交董事会决策。二是管选人用人。掌握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研究决定企业重要领导干部的选拔配备。三是管思想保证。发挥党在企业思想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引领作用,服务保证中心任务。四是管组织建设。抓好基层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五是管监督检查。党委(并指导纪委)对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重要事务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民主管理监督制度落实。党委的这些职责,董事会无法替代也不能替代;相反,只有在党委领导约束下,才能保证董事会正确履行好生产经营战略筹划和决策的职责。


还需明确,国企加强党的领导,并非党委书记和董事长“一肩挑”就能自然解决。防止“一肩挑”变为“一锅煮”,关键是党委集体领导不能被架空,不能被个人权力所取代。在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无论是董事长还是党委书记,都不能“个人说了算”。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不能超越党委的法定领导权,董事长不能“以长代党”,不是可以个人拍板决定重大问题的“总裁”。同样,党委书记也不能取而代之,搞什么“一把手”说了算。国企党委领导制度,是集体领导制度,党委书记只是党委班子集体领导的召集人和组织者。正如习总书记所说:书记是一班之长,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把“班长”当成“家长”;不能以书记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为保证决策高效,对于企业在竞争中遇到需要紧急作出重大事项决定而又超出总经理日常决策权限范围的特殊情况,若来不及召开党委会和董事会,可由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商,作出临机处置决定,事后须及时向党委会和董事会报告,并承担责任。


把国企领导干部队伍搞坚强是决定性因素


国企强“根”固“魂”,最关键、最重要的,是要建设一支忠诚可靠、坚强有力的国企领导干部队伍,树立起无愧执政骨干的企业领导形象。习总书记强调国企领导人员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必须做到“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五条标准,人民群众希望看到国企领导干部树立新的形象,不是“老板”,也不是“官僚”,而是一心为公、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好领导,能够坚定信念、任事担当,把党的要求落实到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中;面对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够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开创企业发展新局面。应当承认,在当前转型发展困难多、反腐纠风压力大的形势下,一些国企领导干部不愿作为、不敢作为、不会作为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习非为是的乱作为问题也依然存在。如果长期的改革迷惘和利欲诱惑在相当程度上动摇了一代国企领导人的心志,患得患失成了正常思维,那就离“执政骨干”的要求太远了!


首先,要端正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用人导向。完善选拔任用机制,用“执政骨干”标准和实际工作成效考核选用干部,把真正有觉悟、能担当、懂经营、敢作为的人才用到领导位置上,拿出让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成果。过去一个较长时期,国企改革片面强调与西方公司制接轨,严重削弱了党委集体领导意识,强化的是“一把手说了算”的老板意识,这种习惯性影响不易消除。有些领导干部可能是有些魄力、也敢作为的,但未必具有作为党的执政骨干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改革中,我们用了不少像这样的所谓“能人”,去掌管企业,去了就“老子天下第一”,谁也干预不了,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带来严重的腐败。据了解,有的企业组织上派去的总经理就是个摆设,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都由董事长说了算,把总经理职权基本取代了。有的总经理很“识相”,自我“定位”说“我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群众也表扬他“这样的领导很聪明”。这岂不是笑话?!连国外企业的公司治理恐怕也不能这样,何况我们是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可见,有的领导干部不作为,是政治生态不允许他作为,用人导向和用人机制必须扭转。


其次,要端正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宣传导向。按照党和人民的期盼,通过深入调研、发现和总结,突出宣传一批我国国企改革发展的正面典型和优秀企业领导人,大力表彰做强做优做大国企的有功单位和有功之臣,让老百姓像认识华为、了解任正非一样,认识和了解中国国企的先进形象,也为国企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树立起好的样板,千万不能倒树典型、倒宣传。我们有的部门和媒体喉舌,不去积极发现和宣传对党忠诚、克己奉公,能够有力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团结带领广大职工拼搏奋斗、克服困难,通过改革创新,把国企做强做优做大的国企领导干部,相反,谁敢卖国企就把谁当作改革典型来宣传,这种导向无疑是自寻绝路!


最后,还要端正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利益导向。社会主义国企最基本的、占主导地位的利益导向,应该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劳动光荣,劳动致富,不能用资本致富取代劳动致富,更不能把权力变资本,用按资分配取代按劳分配。国企干部不是资本家老板,但作为管理劳动者,不能不讲利益,而是要树立正确的利益导向。要健全合理的劳动报酬机制和持股激励机制,不是以权论赏,而是奖勤罚懒,体现按劳分配、按贡献激励原则,领导管理者报酬与经营效益挂钩,在竞争中实现大体平衡,让真正为党创业、兴企有为的国企领导人能够干得放心、舒心、专心。说到底,包括管理者在内的劳动者的积极性,是共产党的执政之本、立国之本,也是兴企之本。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国务院国资委国企理论宣传特约研究员

本文来源 :《国企·党建》2019年4月号刊登文章

转自:“国企”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