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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两个“毫不动摇”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有主次之分的



制度自信,首先是基本经济制度自信


改革开放四十年了。在这四十年里,中国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一跃而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人民已经从站起来走到富起来,科学技术也快速发展,许多领域已经进入世界先进行列。文化教育得到很大发展,文盲消除了,大学生在人口中的比重大大提高。地区差距也大大缩小了。


同刚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候相比较,整个国家已经以嶄新的面貌呈现在世人的面前。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还没有改变,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实进入了新的时代。


我国建立并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切发展的制度保证。实践证明,在目前的历史阶段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完全正确的,它既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又符合我国国情。我们应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抱有充分的自信。制度自信,是我们前进的动力。一旦丧失了制度自信,西方的渗透就会得逞,颜色革命就会到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制度组成的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经济制度是基础性的制度,而基本经济制度又是整个经济制度的核心,具有决定意义。也可以说,基本经济制度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说到制度自信,首先是指基本经济制度自信。所以,必须十分重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研究和宣传。



马克思主义是十分重视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的


基本经济制度指的是一个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说的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


马克思主义是十分重视所有制问题的。为什么我们要重视生产资料所有制,把它看做是基本经济制度?这要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道理说起。


人们要生活,就必须进行物质生产。物质生产是每一个人乃至整个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而要进行生产,人与人之间必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这就是生产关系。脱离社会关系的、孤立的个人是不可能进行生产、从而也不可能生存的。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必须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


人的基本特性是社会性,这是人类同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往往喜欢从孤立的个人出发来研究社会经济问题,然而这种孤立的个人只存在于像《鲁滨逊漂流记》这样的传奇小说中,在现实社会中是没有的。即使是小说里写的流落荒岛的孤立个人鲁滨逊,他使用的工具也是其他人制造的,只是由他带到岛上去罢了。最后实在写不下去了,还要编个“礼拜五”出来帮忙。也就是说,即使写小说,也不能完全脱离社会来描写人。



在整个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决定性的关系,它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关系,决定了社会的阶级关系和生产目的。谁占有生产资料,他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就占有优势,就有可能支配丧失生产资料的人,使整个生产为他服务。在一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丧失生产资料的社会里,人类就划分为阶级,就会产生剥削。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从根本上说,都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人服务的。可见,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强调,所有制问题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1]


恩格斯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指出社会革命虽然是政治行动,但归根到底是为了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他说:“迄今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牺牲封建的所有制以拯救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的确,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作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2]


正是基于所有制在全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3]他们赞同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这一论断:私有制是剥削社会一切罪恶的根源,要改造社会,首先要改变所有制,即消灭私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以后,必须“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彻底的决裂”,无产阶级应该对所有权“实行强制性的干涉”,“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4]


只要认真读一下《共产党宣言》,就可以懂得马克思主义是十分重视所有制问题的。不讲消灭私有制,不讲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就不能称之为马克思主义。然而改革开放以来,这个基本原理遭到某些“著名经济学家”的质疑。他们把淡化所有制,“不问所有、但问所用”,只要能够发展经济,不要问姓“公”还是姓“私”,当做思想解放、理论创新。


最近,有一位著名学者提出,去掉企业的“所有制标签”、“消除所有制鸿沟”、突破姓“国”姓“民”的桎梏,将是生产力的又一次解放。他主张把所有制模糊化。这客观上是做不到的,所有制界限是客观的存在,不是主观上把它“模糊化”就会消失的。联系他的一贯主张,我们可以看到,他的这些违背马克思主义常识的说辞,只不过是鼓吹私有化的一种遁词。用马克思主义原理稍微分析一下,他的狐狸尾巴就露出来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经过长期艰苦探索得出的成果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这就是说,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也就是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我们党是怎样确定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呢?


应该指出,基本经济制度并不是某个人主观地确定的,而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经过长期艰苦探索得出的成果。这个成果,来之不易,我们应该倍加珍惜。


我们回顾一下这段探索过程的历史吧。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1953年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兴建大批大型工业企业,尤其是苏联援建的156项工程。在这种形势下,以个体私有制为基础的农业、手工业以及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私营工商业,显然与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不相适应了。我们党及时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要求在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同时,对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化三改”)。这是一项庞大的社会改造工程。


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充分肯定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指出:“这个总路线反映了历史的必然性”,“历史证明,党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完全正确的。”[5]到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在几亿人口的大国里,短短几年时间,平稳地实现了这样庞大而复杂的社会改造工程,世界罕见。这项工作,尽管存在时间过紧、形式单一、工作过粗等问题,总体上看,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完成得很好。我们党用这样伟大的革命实践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值得用浓墨重彩写进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册。


三大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场所,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为以后的改革开放奠定了制度基础,提供了政治前提。我们必须充分肯定这项工作,一切否定三大改造的言论都是不符合实际的、错误的。


但是,当时我们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处于什么阶段,没有明确的认识。1960年,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曾经谈到: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这个阶段,又可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第二个阶段是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后一阶段可能比前一阶段需要更长的时间。经过后一阶段,到了物质产品、精神财富都极为丰富和人们的共产主义觉悟极大提高的时候,就可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了。”[6]


但他没有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处于什么阶段,更没有阐述不发达的社会主义这个阶段各方面的制度应该是什么样子的。那时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存在一些超越阶段的做法。例如在所有制方面,搞了单一公有制,这就不符合生产力水平及其发展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审视了我国的国情,探讨了我国社会主义处于什么阶段这个问题。到十三大,明确地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



十三大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伟大成果,也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背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


我们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并不是出于主观的臆想,也不是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出于某种善良的愿望,而是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生产力是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在生产力的影响下形成和改变的,它必须与生产力的性质相适应。一定的生产力总是要求有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一定的生产关系只有依赖一定的生产力的状况才能建立起来。


马克思指出:“人们在发展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7]人们在物质生产中采用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并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而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客观地决定。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每一种产品都不是一个人生产出来的,而是一群工人共同的产物。生产上需要的物资由社会提供,生产出来的产品供社会消费,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各个生产单位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并由社会按照全社会的利益来调节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


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榨取剩余价值)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方式就与占有方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方式起来反抗占有方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使占有方式适应生产方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正是依据这一规律,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但是有一点是不会变的,即它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的,也就是说,它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8]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私有制(不管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还是外资经济)是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的。


我们既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那就必须坚持公有制,决不能搞私有化。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那就挖掉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存在了,好比一颗大树,你把树根子刨掉了,那树不就死了吗!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有人常常忘记这个简单的道理,以为没有公有制也可以搞社会主义,掀起一股又一股的私有化浪潮。按照这个思路搞下去,社会主义事业是会被是葬送掉的。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制定政策措施,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我们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现代化。


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化的、依靠机械和科学技术进行的生产,同广大农村的、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的自给半自给生产,同时存在;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的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同时存在。


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我们曾经急于求成,盲目求纯,以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好,超越了生产力水平,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是个教训。


此外,某些生产部门的特殊性,消费结构的复杂性,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劳动就业的压力大等因素,也使得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难以包揽一切。只有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才能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开就业门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我国上述实际情况出发,邓小平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认为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但不可能搞得那么纯,只要公有制占主体就可以了。他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9]


1987年,党的十三大根据邓小平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思想,同时总结了改革以来的新鲜经验,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私营经济问题。十三大报告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因而也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10]


这样,我国的所有制格局,除了作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有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和外资独营经济等等的非公有制经济,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20多年所有制形式过于单一的局面。


十三大以后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这样的所有制结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到党的十五大,我们明确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并把这一条写进了宪法。这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实行这个基本经济制度,谁也不能违反。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党确定基本经济制度是十分慎重的,不仅有理论论证,而且经过实践检验,从开始提出到最后确定,经过十多年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才写进宪法,用根本大法把它规定下来。现在有人枉顾这段历史,动不动就想修改基本经济制度,且不论对错,至少在学风上也是不谨慎的。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种所有制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应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没有发生变化,我们就不能改变这个基本经济制度,中央一再强调,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不能搞单一公有制,也不能否定公有制为主体,搞私有化。


需要强调一点:我们之所以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并不是因为私有制符合人的自私本性,因而是永恒的(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所谓“经济人假设”,是反科学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也违反历史事实),也不是因为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而是最好的经济成分(在当前生产力具有社会性质的历史条件下,这种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我们不赞成“私有制万岁”,不赞成“人间正道私有化”的说法,而是因为我国生产力落后,还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最终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我们是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的条件下,利用私有制,发展生产力,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共产主义是要消灭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共同占有的。忘记了这一点,就是忘记了根本,而忘记了根本,就不能说是合格的共产党员。


需要非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性,我们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凝固化、永恒化,仿佛永远要有多种所有制经济似的,仿佛没有私有制就不行似的。应该看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一种历史现象,将来随着社会主义进入更高级的阶段,我们是要逐步消灭私有制的,这一点无须隐讳。当然这是未来的事。



必须准确把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它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应该得到发展,这叫做“共同发展”。


这是因为,无论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前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都是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多方面需要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只发展某一种所有制经济,排斥另一种所有制经济。从原则上说,没有“国退民进”、“国进民退”这一类问题,“国”(公有制)与“民”(私有制)都要“进”,都要发展。


前一阵舆论界热炒“国进民退”,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它不仅不符合党的政策,而且也不符合客观实际。近年来私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没有“退”,而且发展速度还快于国有经济,根本就不存在“国进民退”的问题。然而“国进民退”的话说多了,而且是由一些头面人物出面说的,众口烁金,仿佛我们真的犯了什么大错了。毫无根据地炒作这个问题,目的是为迫使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甚至退出垄断性领域,以便使私营经济能够进而占据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制造舆论,这一点,其实大家心知肚明。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仅要发展公有制经济,而且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已经形成共识,是没有争议的。


在经济文化落后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不能不经过初级阶段,这个阶段是跳不过去的,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不可能是单一公有制,只能是在公有制为主体为前提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普遍的、带规律性的现象。


第二,更重要的是,它还明确规定了不同所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起辅助作用,处于补充地位。


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哪种所有制处于补充地位,这个问题不能忽视,更不能颠倒,因为它涉及我国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恰恰是这个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以及实际工作部门却是争论不休。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基本经济制度的斗争,焦点就在于,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允许不允许私有化。


邓小平多次强调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重要性。他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我国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他始终坚持,我国国民经济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他认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因为它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11]这是他一贯的思想,例如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2]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13]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邓小平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看作是我国社会能够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原则,这是有道理的。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一直是几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都不是单一所有制的社会。那么,怎么判断一种社会的性质呢?从经济上说,就看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辩证法告诉我们,在存在多种矛盾的综合体里,事物的性质就取决于主要矛盾的性质。


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不仅有资产阶级私有制,而且还有大量的小农经济以及少量的地主经济,之所以这个社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原因就在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占主体地位,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仅有公有制经济,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正是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我们才能说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有人提出,公有制与私有制应该并起并坐,“不要分老大老二”,这等于说要放弃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在客观上也做不到,任何社会总有一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这个问题不是主观上想“不分老大老二”就会消失的。不能不指出,越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我们越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关乎我国社会性质的大问题。


应该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同它们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区分开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不管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一视同仁。竞争没有例外,不能对某种所有制实行一种规则,对另一种所有制实行另一种规则。


但是,谈到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所有制的地位总是不一样的,客观上总是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形式则处于补充地位,不可能“不分老大老二”。在所有制结构中区分“主体”与“补充”是十分重要的,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


顺便要说一个问题。有人提出,邓小平晚年对社会主义的看法改变了,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了。理由是:邓小平在1992年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4]这一论断中没有出现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等字眼。于是他们要求“从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声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需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只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可以了。他们提出,应该“用价值目标(共同富裕)界定社会主义取代用经济制度(公有制)界定社会主义”。这种说法相当流行,值得分析一下。


毫无疑问,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这个表述,字面上的确没有提到公有制,但是公有制是这一表述题中应有之义。首先,正如上面讲过的,在生产力具有社会性质的条件下,只有公有制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道理,适合生产力性质的生产关系才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正是由于生产力具有社会的性质,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我们才需要、也才能够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广阔的场所。也就是说,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公有制才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


再次,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人剥削人和两极分化的现象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并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凭借生产资料来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就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从而消除产生剥削和两极分化的根源。公有制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15]


第三,怎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并不是简单地说普遍改善生活,它是指这样一种分配关系,即所有的人都按照同一标准参与分配(例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而不是有的人凭借资本、有的人凭借劳动来参与分配),从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可以一起提高生活水平。


实现共同富裕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存在剥削、两极分化现象,就谈不上共同富裕。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一样,共同富裕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做到。在私有制基础上发展生产力,尽管在一定条件下劳动人民的生活也会得到某种程度的改善,但同时会导致财富集中在少数剥削者手里,导致两极分化,而不可能做到共同富裕。


从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推论出邓小平晚年不再坚持社会主义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论断的人,无视就在同一个视察南方的谈话(而且在同一个第二部分)里,邓小平指出特区姓“社”不姓“资”,理由是“公有制是主体”。


邓小平是把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作为判断特区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准的。这不就直接打了那些认为邓小平晚年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人一记耳光吗?我们要全面准确地理解邓小平思想,把特区姓“社”不姓“资”的论断与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统一起来,而不要把两者对立起来,用后者否定前者。你不赞成公有制为主体,就说自己不赞成,但不要说这是邓小平的观点。拉大旗当虎皮的做法,是为学术界所不齿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种现象:某些著名经济学家、某些头面人物只讲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不讲哪种所有制占主体,看起来像是主张各种所有制地位一律平等,其实说这种话的人,心中还是明白必定有一种所有制经济是主体的,只是不便说出来而已。他们反对公有制为主体,主张私有制为主体,但又不好明说,因为宪法上载明公有制为主体,于是他们打马虎眼,只讲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不讲哪种所有制占主体。


不过有的人憋不住,还是要说出来,这叫做顽强地表现自己,哪怕是违反宪法也要说。这在意识形态斗争中倒是经常可以见到的。例如一位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任的人,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宣扬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形成了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私营经济为主体的制度,说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够充满活力。全国政协副主席在《人民日报》上发文章,公开与宪法唱反调,这是罕见的。看来,他是真憋不住了,非把心里话说出来不可了。


具体说来,为什么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呢?我们可以从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来说。


(一)从政治上说,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


首先,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能不能巩固。


每一个政党、每一个阶级掌握政权,必须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政权是不牢固的。加强共产党的领导,首先要加强和巩固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否则就是一句空话。这是客观的,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


共产党是工人阶级政党,必须把代表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公有制作为自己执政的经济基础。一旦没有了公有制,共产党丧失了自己执政的经济基础,还能够继续掌握政权吗?设想一下,假如我们搞了私有化,我们的政权怎么维持和运转呢?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消失了,甚至公有制被消灭了,私营经济占了主体地位,甚至只有私营经济了,我们的政权势必不能靠公有制经济交纳说收、上缴利润来维持,而只能靠私营经济来养活了。拿了人家的钱就要为人家办事,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在这种情况下,共产党只有两个出路:一是改变党的性质,改成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资产阶级政党,这也许可以继续执政,但这个党和政权就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了,不能再搞社会主义了,这就违背了初心,忘记了自己的历史使命了;二是如果还想坚持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还想搞社会主义,那时在经济上占优势的资产阶级就不会容忍你继续执政了,必然要把你赶下台。只要你相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道理,这两种情景,是可以想象得到的。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现实的危险。


我们党看到了这种危险。2000年江泽民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座谈会上特地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能动摇,否则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就很难巩固和加强。”[16]如果“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俗?”[17]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搞私有化,绝没有好下场,它会挖掉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葬送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


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我们党要做到“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就要有关键时刻听指挥、拉得出,危急时刻冲得上、打得赢的基本队伍。国有企业及其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就是这样的队伍。关键时刻,国有企业及其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是靠得住的。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


如果把国有企业做小了,搞垮了,搞没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还怎么坚持?工人阶级领导地位还怎么坚持?共同富裕还怎么实现?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还怎么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怎么坚持和发展?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要想清楚。不能稀里糊涂跟着喊口号,更不能中别人的圈套!这真是一语中的。


第二,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使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


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私有制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私有制基础上会产生剥削、两极分化,这是同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矛盾的。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性。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情况下,必须巩固、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们在城市必须做大做强做优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在农村必须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这样才能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才是巩固的。可以说,越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越要强调坚持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削弱或者没有了公有制,就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了。


第三,增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才能有效地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实现以人民为中心,使经济朝着满足人民需要的方向发展。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国有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应该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这主导作用,突出地表现在,它应该控制、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毫无疑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的存在,尤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存在,由于它的生产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使得国民经济的运行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但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就有可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保证五年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得以实现。如果公有制经济遭到削弱,甚至消灭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就得不到控制,就会陷入盲目的无政府状态。


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公有制是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前提条件。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人民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他们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生产的,排除了剥削和两极分化,从而为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人民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经济的发展是以剥削阶级为中心的。没有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以人民为中心就会变成一句空话,无法实现。 


第四,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


社会主义要求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同富裕。共同富裕是一种分配方式、分配原则,而不是具体的分配政策。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共同富裕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的建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来参与分配,人们参与分配的标准只有一个: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消费品,因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人都改善生活,人人都提高生活水平。这就叫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与剥削、两极分化相对立的,存在剥削、两极分化,就不可能有共同富裕。


公有制排除了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可能,为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私有制基础上决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只有积极发展公有制经济,才能达到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有人一方面侈谈共同富裕,一方面却鼓吹私有化,这不是南辕北辙了吗?有人认为,不消灭私有制,不发展公有制,只要调整一下分配政策,例如多搞一些社会福利,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就可以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民主社会主义的思想,背离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


我们强调的“共享经济”,不是别的,就是共同富裕,这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私有制基础上必然产生剥削和两极分化,谈不上“共享”的。


习近平总书记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国有经济比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顶梁柱。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削弱甚至消灭公有制,推行私有化,这根顶梁柱就倒下了,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厦也就垮塌了。这就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强调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的政治缘由。


(二)从经济上说,公有制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


大家知道,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与空想社会主义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人类社会必然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并不是基于伦理道德观念,也不是诉诸人类的理性,而是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实际存在的矛盾基础上得出的结论。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生产的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归资本家个人所有,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而使得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的这种要求无法实现。这样,资本主义社会就产生了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弊端的总根子,在资本主义范围内是无法克服的,它只有通过革命,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才能得到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敲响了私有制的丧钟,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一种客观的规律性,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因为只有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才能够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


从理论上讲,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因而公有制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从实践上讲,我国三大改造完成、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以来,经济迅速发展,尽管在探索过程中出现过一些挫折,但总的来说,速度远快于资本主义国家,显示出公有制的强大优越性。


六十多年时间,我国从一个积贫积弱的落后国家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苏东剧变的险恶环境下使社会主义红旗高高飘扬在世界东方,这同苏联东欧国家否定公有制、实行私有化造成的严重恶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这些都是起码的常识。但在今天确实有必要重新强调一下,因为多年来舆论界在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下,攻击公有制、妖魔化国有经济的言论铺天盖地,几乎成为舆论的主流,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了。诸如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公有制不符合人的本性,注定没有效率,私有制才是先进生产关系,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要求;把公有制同人民对立起来,说公有制与民争利;说国有企业是垄断,靠垄断获取利润,与“民营经济”争夺资源,妨碍经济发展;鼓吹公有制产权不清晰,只有私有化,把财产落实到个人,产权才是明晰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必须实行私有化;类似的言论,在报刊上屡见不鲜。


一时间压得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抬不起头来,维护公有制的言论,说起来仿佛理不直、气不壮,报刊上也消声蹑迹,上课的时候都不敢讲公有制的优越性。这种状况,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是极不正常的。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宣传,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客观规律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是解放、发展生产力的主要力量。一切攻击、污蔑公有制的言论都应该进行批评,不能听任泛滥。否定公有制经济,主张私有化,是违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的,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错误思潮和行为。


它还规定了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经济共同发展,并不是各种所有制经济各自孤立地并行发展,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之间既有合作的一面,各自在自己的领域里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贡献;又有矛盾的一面,由于所有制基础不一样,经济性质不一样,经济运行的规律也不一样,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必然产生矛盾和斗争。在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国有经济应该起主导作用,它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


十五大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18]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有控制力和影响力,保证经济运行朝着预定目标发展,不发生重大波动;二是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关键内容。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就成为一句空话,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难以存在。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恰恰在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上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要不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成为围绕基本经济制度的斗争的核心。一些“著名经济学家”集中力量攻击国有经济,竭力把它妖魔化,把它称之为“权贵资本主义”。


吴敬琏就是一个典型,他对国有经济是最反感的了,只要还有一点点国有经济,他就认为改革不彻底。他的本事还在于,公然造谣说邓小平就不赞成要国有经济。他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时说,“社会主义与否跟国有不国有没什么关系。为此我去查过《邓小平文选》,《邓小平文选》里就没有国有这个词。”然而我们随便翻一下《邓小平文选》、《邓小平年谱》,就可以看到他是在信口开河。


再举一个例子。我们的某个经济领导机关根据外国人的建议拟定的改革方案,居然提出要仿照美国的样子,到2030年把国有经济降低到10%以下,而只字不提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类似的舆论一度沸沸扬扬,闹得人们不知所措。


通过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来架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而改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种种言论,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进行批判。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习近平总书记把国有经济形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顶梁柱。没有国有经济为主导,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个大厦是会垮塌的。


谈到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全面理解和把握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非公有制经济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不是社会主义的,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按照邓小平的说法,非公有制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如果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那就谈不上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了,总不能说,社会主义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吧,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道理,只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但是,不同私有制形式旳经济性质也是不一样的。个体私有制经济是劳动者个人私有制,个体户主既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又是劳动者,不存在剥削关系。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它们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主在市场上按劳动力价值购买劳动力(即雇用工人),然后驱使工人进行生产,并无偿地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企业主与工人之间是剥削关系。这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经常有人提出一个问题: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私营经济的性质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是不一样的,在中国,由于政治上共产党的领导、经济上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私营经济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一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取决于它内部的经济关系,只要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和剥削工人,不管是在哪儿,它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总不能说,一家企业,同样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同样是雇佣剥削工人,在美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搬到中国来,它就变成了社会主义性质了。这是说不通的。政治上共产党的领导、经济上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只是私营经济经营活动的外部条件的变化,这种变化只能影响私营经济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不可能改变它的根本性质,外因终究只是条件,内因才是根据嘛。


谈到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问题,在理论上必须把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分开来。前者指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后者是指一种经济运行机制。经济性质取决于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运行机制则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外部条件。参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经济成分,并不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好比小农经济参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但不等于小农经济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就由此得出结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而且是“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了,而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自身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这就是报刊上常见的“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言外之意,中央对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判断变了:原来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只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现在承认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部分,而且是“重要组成部分”。


其实,十五大说的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经济运行机制的全部行为载体(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不是说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非社会主义性质变成了社会主义性质了。这种千方百计论证非公有制经济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说法,常见于报章杂志,然而他们忘记了一个马克思主义常识:一种所有制经济的性质是由它内部经济关系决定的,而不是由外部的经济运行机制决定的。    


非公有制经济,不管它是什么性质的,不管它是个体经济还是资本主义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中,总是处于补充地位,起辅助作用。它不能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这一点,我们必须坚持,决不能改变。


谈到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的作用,必须指出它们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可以提供产品,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可以增加就业岗位,可以充分利用资源,可以缴纳税收;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它的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雇佣和剥削关系,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而社会主义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很明显,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是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有矛盾的。


正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们的作用具有两重性,决定了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无论在融资、市场准入、劳动政策、税收政策等各个方面都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对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要注意加以引导,以便使它们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


正确制定和实施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任务。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具体国情出发,我们必须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如果只讲鼓励、支持,忽视引导,会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的矛盾激化,从而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生活中已经有所表现,不能不警惕。


进一步的问题是,由谁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呢?除了政治上党和人民政府进行有效的工作外,从经济上说,就要靠国有经济来执行这一职能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除了表现在它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有控制力和影响力上外,在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上,则表现在它能够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上。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是需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的。自身没有力量,无法起主导作用。市场经济讲的是实力,没有经济实力,非公有制经济是不会听你指挥的,文件上的各项规定是会落空的。只有存在强大的国有经济,才能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贯彻、实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


自十五大确定基本经济制度以来,我们党一再重申,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能动摇。中央还专门提出,要划清基本经济制度与单一公有制、私有化的界限,既不能搞单一公有制,也不能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搞私有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全会明确规定“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同时“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措施。”[19]这就全面地规定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以及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措施。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宪法规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完全正确的,它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又符合我国具体国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事实证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基本经济制度的分歧和争论,我们可以看到,自确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后,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问题上, 没有什么分歧。斗争集中在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上。那些想修改宪法,改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人,说到底是想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实行私有化,最终由私有制取代公有制占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


然而一旦私有制占主体地位,我国的社会性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就不会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了,而必然变成资本主义社会,甚至变成西方国家的附庸。千百万先烈的鲜血换来的红色江山,就会改变颜色。这不是耸人听闻,而是苏联东欧国家的现实教训。这种景象,我们决不允许在中国重演的。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必须全面理解和把握它,不能有任何片面性。既要讲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要讲公有制为主体;既要讲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又要强调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对非公有制经济,既要鼓励、支持,又要注意引导。


当前主要的问题是,只讲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忽视甚至否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各种妖魔化国有经济的言论甚嚣尘上,“国退民进”的舆论几乎成为主流。对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对私营经济,只讲鼓励、支持,主张“有需就让”,不讲引导,甚至要求“赦免原罪”,为私营企业主非法侵吞国有资产辩护。类似的片面性,势必影响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进而影响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必须正确把握市场经济与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


与理解基本经济制度有关的一个问题是,怎么把握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同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


在宣传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时,有人提出,市场在任何领域都应该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基本经济制度的改革,也要以市场为标尺、原则和检验尺度。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既然市场起决定性作用,那么所有制结构应该同市场经济相适应,而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是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因而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实行私有化。


也就是说,他们用市场经济这种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来否定公有制,否定我们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他们绕了一大圈子,得出结论:我国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应该抛弃、废除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就涉及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作为经济运行机制的市场经济同所有制结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关系?是市场经济决定所有制结构,还是所有制决定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的运用?


我们先讲一些一般道理。在任何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它是一个多层次的、具有隶属关系的系统。概括来说,经济关系至少有两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是反映社会经济形态本质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关系决定了生产的目的,决定了社会的阶级结构。每一种社会制度都有它自己固有的、与其他社会制度相区别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构成了该社会制度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它的特点和历史特殊性。所有制关系是这类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部分,它体现在制度上,就是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是在具体组织生产、交换、分配、流通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关系反映在经济运行、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它说明的是各种生产要素相互结合的具体形式和特点,例如企业的经营形式和管理方法,调节经济运行的计划手段和市场手段等等。这类经济关系,体现在制度上,就是具体的体制、运行机制。


在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这一系统中,前者是决定性的、第一位的,因为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它属于本质层次的;后者是从属的、第二位的,因为它虽有其相对独立的一面,但归根结底是前者的具体实现形式,属于现象层次的,它是从属于前者的,必须反映前者的特点和要求。


所有制关系属于前者的内容,而且是其基础;市场经济则属于后者的内容。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清楚的:所有制决定市场经济的性质和运行特点,而不是相反。我国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社会主义”四个字不是可有可无的,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点明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性质。


在我国,市场经济应该为社会主义服务,应该按照社会主义原则运行,应该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要求。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所以一般地讲,市场经济的运转应该服从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应该有助于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能倒过来说市场决定了所有制改革的“标尺、原则、检验尺度”。说这种话的人,恰恰表明他是迷信市场、认为市场高于一切的新自由主义者。


按照邓小平理论,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方法、手段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必然要由某个行为主体来运用它:或者是由公有制经济来运用市场这种手段,或者是由私有制经济来运用市场这种手段。怎么运用市场这种方法、手段,要由行为主体根据需要来定。方法、手段是服务于采用这种方法、手段的行为主体的利益的。行为主体决定采用什么方法、手段,而不是方法、手段决定行为的主体。这点道理,应该是不难理解的。


所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是这样一种关系:市场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运用来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它应该为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服务。是市场经济从属于基本经济制度,而不是相反。


新自由主义者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者,他们迷信市场,把市场抬高到至高无上的地步,仿佛市场应该决定一切、主宰一切,基本经济制度也应该听从市场摆布,由市场来决定,这等于说,方法、手段是决定性的,它决定运用方法、手段的主体。这不荒唐了吗!新自由主义者这样理解市场经济与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完全颠倒了真实的关系,扭曲了客观经济关系的面貌。



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当前,谈论基本经济制度,必然涉及一个问题:混合所有制与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关系?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后,我们面临一个问题,怎样实现基本经济制度?也就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是怎样的?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的中心意思是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三中全会上对《决定》做的《说明》,详细阐述了我们要搞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内涵及其重大意义,说清楚了为什么要发展混合所有制和怎样发展混合所有制。


他指出:“如何更好地体现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全会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的论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20]


可见,十八届三中全会是把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提出来的,也就是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一个有效途径、一种必然选择。


“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一提法,实际上规定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向和目的,是我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的指导思想,也从根本上讲清楚了混合所有制与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我们应该牢牢把握一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有助于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助于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有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离开“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一点来谈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措施,这项改革就会走上邪路。


怎样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存在严重斗争的。历史上就出现过这样的斗争。党的十五大提出发展股份制的时候,有人就利用股份制改造,化公为私,把改制当作侵吞国有资产的饕餮大餐。现在,有人又想故伎重演,想乘发展混合所有经济之机,瓜分国有资产,力图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导到资本主义经济控制国有经济的道路上去。


针对这种情况,2014年3月5日,习近平在参加“两会”上海代表团会议时说,“国企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国有企业的加强是在深化改革中通过自我完善,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3月9日,他又在参加安徽代表团会议时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这就指明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方向以及需要防止的错误倾向。


我们应该记住历史的教训,全面准确地理解三中全会的决策,牢牢把握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一方向,努力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项重大的改革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



“两个毫不动摇”是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方针


怎样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呢?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十六大指出:要“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21]由于这里的“第三”是把前两个“毫不动摇”综合起来说的,所以,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往往把十六大的这一方针概括为“两个毫不动摇”。


自从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方针以来,对这一方针的理解和贯彻始终存在着分歧。主要的倾向是,一些“著名经济学家”以及实际经济工作部门,往往只强调第二个“毫不动摇”,而忽视甚至反对第一个“毫不动摇”。例如,有一年年初,某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全年经济改革的意见,只字不提如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篇只讲“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门槛”,鼓励发展“民营经济”,仿佛改革只是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这一个方面。


有一个权威研究机构则借外国人之口,宣传我国未来发展的前景应该是,一方面对国有银行、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理由是: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国有经济不能搞市场经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私有化;另一方面是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办法是:降低私营企业的准入壁垒,同时要求国有企业上缴更多的税金和利润,以减少私有企业在社会支出方面的负担。


舆论界普遍的状况是,如果国有经济经营情况有所好转,那么谴责“与民争利”、“垄断”、“国进民退”的舆论马上铺天盖地而来,把国有经济妖魔化几乎成为舆论的主流。在理论界,更有人公开鼓吹必须“破除社会主义一定要搞公有制、搞国有经济的迷信”,主张“以私有制为主体”,或者主张“谁是主体让市场来决定”;同时赞扬私营企业主“是中国最能干、贡献最大的阶层”,“是现代化社会中的主导阶层,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其中精英分子尤其如此”,从而把十六大的精神歪曲成放手地、毫无限制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诸如此类的言论,屡见报刊。


按照这一思路进行改革,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而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大下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岌岌可危。


面对这样的舆论环境和错误实践,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正确地阐述“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两个“毫不动摇”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有主次之分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着双方的对立和统一,“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22]“


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也是如此。“两个毫不动摇”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方针,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它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既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又必须看到两者是有主次之分的。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这一方针的主要方面。


这是因为,第一,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使它与资本主义相区别的本质特征。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23]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还不能全面实行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方面,还只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然而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却是由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上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非公有制经济。


我国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社会,从经济上说,就是因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换句话说,从经济上讲,是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决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国家经济的主体必然是公有制经济。”[24]一旦没有了公有制经济,或者公有制丧失了主体地位,让私有制经济占了主体地位,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就不再是社会主义社会了。


邓小平多次强调,改革应“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资经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25],其理由就在于此。正因为公有制经济是否占主体地位关系到我国社会的根本性质,所以我们在改革中一直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决不搞私有化。这一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决不是像某些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是什么需要破除的“迷信”。


第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政策的前提。也就是说,有了第一个“毫不动摇”,才能有第二个“毫不动摇”。应该看到,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生产社会化程度空前提高,就整体来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早已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如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经济之所以对国民经济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并不是像某些人说的那样,是因为私有制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仿佛永远离不开私有制似的,恰恰相反,是因为生产力比较落后,而且发展又不平衡,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


而且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才能显现出来。如果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没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如果让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主体地位,那就必然导致生产社会性和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社会就会出现生产无政府状态,两极分化会越来越严重,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和斗争会越来越加剧,就会出现俄罗斯曾经出现的政局动荡、经济凋敝、社会不稳的状态。


所以,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非公有制经济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的前提。同时,我们之所以有能力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关键也在于公有制经济占了主体地位。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的、能够领导和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实力所在。一旦社会主义国家失去了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这个国家就没有能力再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什么鼓励、支持的政策了,更没有能力去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了,而只能听任非公有制、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了。这样,第二个“毫不动摇”也就不能再存在了。


所以,在“两个毫不动摇”中,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主要的方面,它是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前提。


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既有合作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就是要既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又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得两种经济成分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各自的作用,都在发展经济、满足人们多样化需要方面做出各自的贡献,使得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有人经常炮制“国进民退”、“国退民进”的话题,仿佛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是一种对立的、此消彼长的关系。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可以建立一种合作的关系,两者可以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实现共同发展。


但是,不可否认,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同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有时矛盾还比较激烈。完全否认两者之间的矛盾也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应该看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它们的所有制基础、生产目的、与劳动者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的,消灭了阶级压迫和剥削关系,因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非公有制经济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他们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非公有制经济中主要的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一类企业是建立在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雇用和剥削工人基础上的,因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


毋庸回避,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存在着原则的区别,因而两者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一切差别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矛盾。”“差别就是矛盾。”[26]必须认真研究这一矛盾,采取正确的政策予以解决。


正因为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有着原则的区别,所以,两者之间不仅有合作的一面,在发展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磨擦甚至冲突。当前,这种矛盾集中表现在哪种经济成分应该占主体地位的问题上。近年来由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发展,资本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这种斗争越来越明显和激烈了。


这一点,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看得非常清楚,他说:“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消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27]


2000年,时任总统的克林顿也讲,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做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28]美国竭力在我国推销国有经济妖魔化的各种理论观点,并对我国施加国有经济私有化的各种压力,他们把这一点看作是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看得很清楚,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调控国民经济、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也是对抗美国的主要经济力量,只要把国有经济搞垮了,对付中国就好办得多了。所以,美国政要多次发出威胁:绝不允许中国以私有化为方向的改革停滞不前。


在我们国内,也有人极力主张由私有经济取代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例如,有人主张,主体地位不是谁封的,哪种经济成分行,就应该由它占据主体地位,而符合“人的自私本性”的私营经济“效率高”(毫无疑问,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理所当然应该由它取代公有制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


当我们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时,有人就公开主张“国退民进”,对私营经济应“有需就让”,要求公有制经济退缩到对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起保障作用的地位,让私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主体作用。


这种主张实质上就是非公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的斗争在理论上的反映。这种矛盾和斗争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而且表现在经济改革的各项实际政策上了。例如,前几年刮起了一股出卖国有企业的歪风,大量国有企业被“半卖半送”、“明卖实送”地卖给“有经营能力者”、“战略投资者”,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肆意侵吞国有资产,导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迅速下降;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优惠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政策,同时对国有企业则进行种种刁难和排挤,使非公有制经济相对于公有制经济具有明显的政策优势,从而获得高速度的膨胀。这类事例,屡见不鲜。长此以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会丧失。


一旦出现私有制经济取代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的情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会变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实际上意味着帝国主义“和平演变”战略的得逞。


不同历史时期两个“毫不动摇”的重点是不一样的。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过去在所有制问题上,违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犯了“一大二公三纯”的错误,当时工作的重点放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这是可以理解的;现在,情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经过40年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超过60%,国有经济已下降到不足30%,而且下降趋势仍在继续,出现了公有制经济丧失主体地位的危险。是到了大声疾呼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时候了。


在非公有制经济在各方面大力支持下蓬勃发展的今天,如果各级党政机关再不把注意力放在发展公有制经济上,不为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有可能被私有制经济所取代,进而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有可能改变,这是一种现实的危险。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贯彻“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重点应该放在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上,这是当务之急。




必须关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


按照辩证法,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都不是凝固不变的。社会主义社会也是这样,恩格斯就说过,社会主义是一个不断变化和改革的社会。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强调:“一定的社会制度,在一定的时期内需要巩固它,但是这种巩固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不能永远地巩固下去,认识不到这一点,反映这种制度的意识形态就僵化起来,人们的思想就不能适应新的变化。”[29]所以,他谈到社会主义制度时,特地指出:“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生产关系,要巩固,但是不能强调过分。”[30]


对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应该如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大特点是,它既有社会主义因素,又有资本主义因素,两种因素并存。在所有制方面,既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经济,又有非社会主义性质的非公有制经济(其中主要的组成部分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在分配制度方面,既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按劳分配制度,又有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按要素分配制度,其中主要的是资本家凭借占有的资本获得剩余价值(利润)、工人靠出卖劳动力获得劳动力价值(工资)的资本主义分配制度;在生产目的方面,既有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以满足人民需要为目的的社会主义经济,又有以满足个人私利为目的的非社会主义性质经济(其中主要的是以追逐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经济);在经济运行方面,既有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在起作用,又有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在起作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是在这两种因素相互矛盾和斗争中运动和发展,所以,它不是一种稳定的社会经济形态,而是带有强烈的过渡性质的社会。既然是过渡性社会,未来发展就有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逐步向高级阶段过渡,最终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另一个方向是,在特殊的力量对比条件下,由社会主义倒退到资本主义去。后一种方向也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实际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也发生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前途取决于社会主义因素与资本主义因素之间的斗争。


上世纪50 年代中期,毛泽东在批判赫鲁晓夫修正主义观点时,曾经指出,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谁战胜谁”的斗争还没有最终解决,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当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许多人都不理解,改革开放以来还遭到国内许多人的批评。


然而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国家政局剧变、社会制度迅速从社会主义演变成为资本主义这一悲剧,证明毛泽东这一论断是多么科学、多么富有远见和战略意义。他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前提下做出这一论断的。在仍然大量存在私有制经济、尤其是存在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毛泽东这一论断更是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共产党的最终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每一名共产党员入党时都这样宣誓过。我们应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我们全部工作(包括革命、建设、改革),都是为实现这一目标服务的。一定要把现实纲领同最高纲领统一起来。我们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现实纲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但这是迈向共产主义的一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带有过渡性的社会里,一定要牢牢把握未来发展的目标,否则就会迷失方向。任何时候都必须牢记,我们要朝着实现共产主义这一方向走,绝不允许倒退到资本主义去。忘记这一点,是会亡党亡国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我们也应该以这样的态度对待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经济基础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也是充满矛盾和斗争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可能凝固不变,它是在斗争中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我们必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和发展要求的规律,不断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在城市,不断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在农村,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保证社会主义因素不断增强和扩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绝对量仍然会有所增长,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将会有所下降。生产力发展了,却提出“国退民进”、搞私有化,那是违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和发展要求这一客观规律的倒退行为,最终是要遭到客观规律的惩罚的。


然而围绕着是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还是搞私有化,削弱以至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一直存在着尖锐的斗争,这一斗争可能会贯穿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始终,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决不能掉以轻心。我们必须始终关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变化,保证我们的社会未来朝着向更高阶段的社会主义迈进,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12、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6] 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批注和谈话》,第259、26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印,1997年版。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0]《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31、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6]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51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17]见《人民日报》1999年7月1日。

[18]《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9]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见《人民日报》2013年11月6日。

[20]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见《人民日报》2013年11月6日。

[21]《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1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4年版。

[22]《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4] 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50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2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6]《毛泽东文集》,第2卷,第31、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7]尼克松:《透视新世界》,第162、163、171页,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版。

[28]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处2000年9月《背景材料》。

[29]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第33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印,1997年。

[30]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第73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印,1997年。


作者:周新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来源:“思想火炬”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