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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驳私有化的种种言论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必须不断发展壮大,这个问题应该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一些人制造了不少针对国有企业的奇谈怪论,大谈‘国有企业垄断论’,宣扬‘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国企是不堪的存在’,鼓吹‘私有化’、‘去国有化’、‘去主导化’,操弄所谓‘国进民退’、‘民进国退’的话题。特别是各种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重点拿国有企业说事,恶意攻击、抹黑国有企业,宣扬‘国企不破,中国不立’,声称‘肢解’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最佳方式。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些人很清楚国有企业对我们党执政、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想搞乱人心、釜底抽薪。而我们有的同志业对这个问题看不清楚、想不明白,接受了一些模糊的、似是而非的甚至错误的观念。我们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决不能认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所有制问题,或者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那就太天真了!”


自由主义一个核心观点是私有化。吴敬琏是最典型的了,他鼓吹“彻底改革”,攻击我国改革不彻底。他主张的彻底改革的“底”,就是彻底私有化。只要还有一点公有制经济,他就认为改革不彻底。他提出,社会主义同有没有国有经济(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没有关系。这显然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指出,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是所有制问题,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必须没收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1]


我国宪法第六条明文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没有了公有制经济那还能叫社会主义社会吗?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起码常识。



私有制是一定生产力水平条件下的产物,私有制不是永恒的


新自由主义“彻底私有化”的理论依据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经济人假设”是一切私有化主张的理论前提。


按照“经济人假设”,新自由主义强调私有制是永恒的,不可能消灭的。他们的逻辑很简单:既然人的本性是自私的,那么,只有追逐私利的私有制才符合人的本性;既然自私自利是人的亘古不变的本性,那么,私有制也应该是永恒的。消灭私有制乃是违反人的本性的空想。相应地也可以得出结论:公有制不符合人的本性,是注定搞不成的,即使勉强建立了公有制,最终也会因为不符合人的本性而必然垮台。


张五常所说的“大陆共产经验一败涂地”的结论,所依据的不是我国解放以后经济发展的事实,而是按照这样的思维逻辑推论出来的。也正是根据私有制符合人的本性、是永恒的这一观点,我国国内学术界(甚至一定程度上还在改革的实践中)兴起了一股私有化的浪潮。某些经济学家提出,由于公有制不符合人的本性,所以在公有制下,人是不会有积极性的,因而注定是低效率的。只有实行私有化,把公有财产量化到个人,人们才会关心自己的生产资料的保值和增值(即某些经济学家所说的“连股就连心”),才有可能提高经济效率。他们认为,私有制“实在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一些经济学家公开喊出“人间正道私有化”、“私有制万岁”的口号。


把私有制永恒化的观点是错误的,违反社会发展的历史事实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私有制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在原始社会,存在的是原始公社的公有制,而没有私有制。私有制的出现,是由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所决定的。当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剩余产品,有人可以凭借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产品,这时,私有制就出现了。将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可以充分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可以实行按需分配,到那时,将彻底地消灭私有制。可见,私有制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它是一种历史现象,而不是由“人的自私本性”所决定的永恒的现象。


对于历史上存在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必须作具体分析。私人占有生产资料,是要利用这些生产资料来进行生产的。而要进行生产,就要把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结合起来,形成一定的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所掌握的生产资料同劳动者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所有制关系。我们一定要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来看待私有制的问题。


人类社会历史上存在过不同的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方式,即不同的私有制形式。有奴隶主私有制、地主私有制、资产阶级私有制,也有劳动者个体私有制。对这些不同形式的私有制,我们应该放到具体历史条件下去考察,看它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还是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据此来确定我们的态度。


我们以奴隶制为例。原始公社瓦解以后,人类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在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奴隶主把奴隶当作会说话的工具,从人身上占有奴隶,对奴隶进行惨无人道的压迫和剥削。对于这种行为,从现代人的道德角度看,理所当然应该受到鞭挞和声讨。但是,讲一些泛泛的谴责言词、发泄一下高尚的义愤是无济于事的。


如果深入研究一下,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奴隶制取代原始公社的那个历史条件下,这种私有制形式,尽管对奴隶的剥削十分残酷,但它却是进步的现象。当时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剩余产品极为稀少,只有残酷地剥削奴隶,才使得少数奴隶主有可能摆脱繁重的体力劳动,专门从事脑力劳动,这成为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科学文化的昌盛的必要条件。


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只有奴隶制才“使古代世界的繁荣,使希腊文化成为可能。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他充分肯定奴隶制这种残酷的、野蛮的剥削制度的历史作用,甚至认为在一定意义上,“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2]


当然,奴隶主私有制这种历史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短暂的,对奴隶进行残酷剥削的制度使得奴隶毫无积极性,他们用故意毁坏生产工具、大批逃亡以及大规模的奴隶起义等方式进行反抗。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剥削制度逐渐成为生产力的桎梏,封建制度取代奴隶制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对于作为人类社会最后一种私有制形式——资产阶级私有制,我们也应该采取这种历史的态度。在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的时候,资产阶级私有制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在揭露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的残酷性的同时,充分肯定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的积极作用。他们在《共产党宣言》里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3]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本的积累,生产社会性与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资产阶级私有制逐渐变成生产的桎梏。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唯一办法是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这时,私有制的丧钟就敲响了。正是依据社会发展的这一规律性,马克思恩格斯代表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在《共产党宣言》中庄严地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4]全世界共产党人为实现消灭私有制这一理想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


当然,这一理想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推进。譬如,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的落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份和个体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着积极作用,因而在政策上还需要予以鼓励、支持和引导。


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须长期坚持。但是对于共产党人来说,在为现阶段目标奋斗的同时,时刻都不能忘记我们的长远目标——最终实现彻底消灭私有制、彻底消灭阶级和剥削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我们现在的努力是朝着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一最高纲领前进的。不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努力奋斗,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忘记最高纲领,不努力为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条件,同样不是合格的党员。对于共产党员来说,消灭私有制这一最终目标是不能动摇的。


应该看到,我们是根据生产力落后这一具体国情,允许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制和个体经济存在,支持并鼓励它们在一定范围内发展的,而不是从“经济人”假设出发,抽象地、无条件地赞扬私有制。我们决不是主张私有制永远存在下去,决不是主张私有制万岁,而是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来发展生产力,为最终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忘记了这一点,就忘记了根本。


驳私有制才有效率论


新自由主义主张私有制永恒论,所讲的具体理由是,只有私有制才有效率。这个理由是从“经济人”假设推理出来的:既然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追求个人利益便是经济发展的唯一动力,因而只有符合人的本性的私有制才有发展的动力,才是有效率的。如果消灭了私有制,人就没有积极性了,没有动力了,当然也就没有效率了。其实,这是一种美化私有制、为私有制辩护的资产阶级理论。


所有资产阶级学者都竭力鼓吹私人产权制度是唯一有效率的制度,把这一条作为研究经济问题的不言而渝的信条,似乎无需加以论证。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专门批判了这个信条。早在19世纪中叶有人就说:“私有制一消灭,一切活动就会停止,懒惰之风就会兴起。”据此反对公有制、反对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反驳道:“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你们的利已观念使你们把自己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历史的、在生产过程中是暂时的关系变成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这种利已观念是你们和一切灭亡了的统治阶级所共有的。”[5]


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用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利己观念来观察问题,当然只能得出私有制即个人拥有生产资料的产权才有效率的结论,而永远不会理解、也不愿理解公有制即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种所有制的发展动力。对于一个普通工人来说,在公有制基础上当家作主、相互之间建立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实行按劳分配,与私有制条件下的被雇佣、被剥削的地位相比,其积极性、主动性显然要高得多。


如果我们不健忘的话,不妨回顾一下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那个时候广大职工出于主人翁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出于对社会主义的由衷热爱和执着追求,出于对国家美好前景的热烈憧憬,焕发出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令市侩庸人为之咋舌。可惜,这种积极性在“大跃进”中被严重地浪费了,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极大地破坏了。但是,这至少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调动劳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上,确实具有不同于以往剥削社会的独特优势。这一点也是囿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人所无法理解的。


有人认为,只有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个人才会关心生产资料的保值和增值,个人才会有积极性,生产才会有效率,因而主张把公有财产量化到个人。其实,在人类历史上,只有在个体小私有制的情况下,生产资料才真正归个人所有和使用。按照这些人的逻辑,个体经济应该是效率最高的。然而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个体小私有制的效率并不高,也正因为此,它不可避免地为资本主义所摧毁。


在今天的资本主义企业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领导人常常不是企业的所有者,而是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人员,他们并不是因为企业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才去关心生产资料的正确使用和增殖的,而是有其他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动机。这些企业的工人就更不是因为企业属于自己所有才去劳动的。按照这些人的逻辑,广大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经济,其经济效率应该低于个体经济,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只有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企业的效率比之个体经济不知要高多少倍!


显然,我们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相互关系的原理来说明哪一种所有制形式具有经济效率的问题:一种生产关系,当它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的时候,它就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是有效率的;当它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的时候,它就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就是没有效率的。事情并不像执迷于私有化的人想象的那么简单,仿佛只要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就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就能提高经济效率,而无需分析它是否适合生产力的性质。


在我国,在生产力已经具有社会性质的地方,与生产力的这种性质相适应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在这种条件下,实行私有化,把生产资料分散归私人所有,是一种倒退行为,是不可能提高经济效率的。


有人提出,保护私有制,社会才能进步,经济才能发展。这是一种反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心主义的说法。他们忘记了私有制不管还要存在多长时间,在历史的长河中终归只是暂时的现象,而不是永恒的。某种私有制形式,当它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可以推动经济的发展;当它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就会成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障碍。


在当今历史的条件下,生产社会化程度空前提高,就整体来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早已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绊脚石。一再发生的经济危机早就证明了这一点。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们并不否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制在一定范围内还有积极作用,然而这种积极作用只有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才能显示出来。如果没有公有制为主体,没有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为主导,如果资本主义私有制占统治地位,那就必然使得生产社会性与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社会就会出现生产无政府状态,而且两极分化会越来越严重,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和斗争会越来越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俄罗斯改革时期那样的政局动荡、经济凋敝、社会不稳的状态。


“经济人假设”、私有制永恒,这套理论,对我国经济改革起了极坏的作用。一股股私有化浪潮,就是以此为依据的。按照这种理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无法存在,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旗帜鲜明地批判“经济人假设”、私有制永恒论,捍卫公有制,是经济学界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围绕国有经济问题,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进行了激烈的斗争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国有经济(公有制的主要形式)问题,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根本的分歧是要不要国有经济?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10月10日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讲话一开头就提出一个问题:“国有企业还要不要?”这是一个原则问题。


老实说,这是舆论界关于国有企业的一切争论的总根子:闹私有化的人,主张改革就是要消灭国有经济的人,正是从不要国有经济出发的;主张改革要搞好国有企业的人,主张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的人,就是从要国有企业出发的。


总书记说:“我提出这个问题,不是无的放矢,也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事实确实是这样的。他接着说: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必须不断发展壮大,这个问题应该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一些人制造了不少针对国有企业的奇谈怪论,大谈‘国有企业垄断论’,宣扬‘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国企是不堪的存在’,鼓吹‘私有化’、‘去国有化’、‘去主导化’,操弄所谓‘国进民退’、‘民进国退’的话题。特别是各种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重点拿国有企业说事,恶意攻击、抹黑国有企业,宣扬‘国企不破,中国不立’,声称‘肢解’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最佳方式。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些人很清楚国有企业对我们党执政、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想搞乱人心、釜底抽薪。而我们有的同志业对这个问题看不清楚、想不明白,接受了一些模糊的、似是而非的甚至错误的观念。我们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决不能认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所有制问题,或者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那就太天真了!”


他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关系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关系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为什么我们要国有企业,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呢?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发展国有经济是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总有一些人主张社会主义不需要国有经济。说法不大一样,矛头指向却非常一致:改革必须消灭国有企业。各种妖魔化国有企业的言论,几乎成为舆论的主流,于是一段时间里,刮起了一股出卖国有企业的歪风,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某些私营企业主的第一桶金就来源于此。这一点,是任谁也否定不了的。


鼓吹社会主义不需要国有企业,最坚决、最激进的,也许要算吴敬琏了。他从新自由主义出发,怎么看国有企业都不顺眼,非要彻底消灭不可。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夕,他评价我国的改革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怎么说是最坏的时代?他说,搞了30多年的改革,结果形成了“半统制、半市场”的混合体制。[6]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体制?除了没有实现彻底市场化之外,就是还保留了一些国有企业。他说,要彻底地改革,必须取消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国有经济。


最可恶的是他制造了邓小平主张社会主义不需要有国有经济的谣言。吴敬琏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时说,“社会主义与否跟国有不国有没什么关系。为此我去查过《邓小平文选》,《邓小平文选》里就没有这个国有这个词。”[7]造谣、撒谎,连眼睛都不贬一下,这就是他的本事。我们随便翻一下《邓小平文选》,就可以看到他在信口开河。


1985年8月,在谈到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时,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8]这里他虽然没有直接讲国有经济,但谁都知道全民所有制经济就是国有经济。


《宪法》第7条载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另外据《邓小平年谱》记载,1992年7月23、24日,邓小平在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时指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不仅有国有企业那样的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范畴。”[9]你不赞成国有经济,就说是你不赞成,把谣言造到邓小平身上,其人格之卑劣,可见一斑。


有一位省统计局副局长在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时,公开说,国有企业确实是个“怪胎”,“官不官,民不民”,而且跟私营企业争夺资源,改了那么多年,问题不断。经过多年的改革,好像国有企业减少了,但不断派生出新的国有企业,而且原来的国有企业不断做大。他认为,中国改革应该接受科斯的忠告,彻底消灭国有企业,让私营企业自由竞争。这是“最重要的”。消灭国有企业的心情,溢于言表。而且是在中央坚决批判新自由主义的环境下,公然抬出新自由主义的老祖宗科斯来论证自己的主张。要按照新自由主义进行改革的顽固劲头还真不小。


一位曾经担任过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的“经济学家”说,国有经济并不是社会主义,恩格斯批评过,如果说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那么俾斯麦就是社会主义者了,因为俾斯麦主张烟草国营。他强调,说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那是“冒牌的社会主义”。他提出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定义:“民有、民营、民享”,这新三民主义才是社会主义。他主张消灭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也就是他们所说的“民营化”。这里,他歪曲了恩格斯的思想。


恩格斯实际上要说的是,不是任何国有化都是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这是有道理的。国有经济,古已有之。封建社会的国有经济,例如汉武帝的盐铁官营,那是为地主阶级统治服务的,属于封建主义性质;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是总资本家,资本主义的国有化并没有改变资本的属性,没有改变雇用和剥削工人的关系,这种国有经济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了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它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运用这些生产资料为人民谋福利,这时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的。这位“经济学家”是拉大旗当虎皮,歪曲恩格斯的原意,为消灭国有经济、推行私有化制造舆论。其用心极其险恶。


社会主义社会必须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来掌握生产资料,建立国有经济,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


大家知道,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与空想社会主义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人类社会必然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并不是基于伦理道德观念,也不是诉诸人类的理性,而是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实际存在的矛盾基础上得出的结论。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生产的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每一件产品都不是个人生产出来的,而是由一群工人生产的;生产的产品不是生产者个人消费的,而是供社会消费的;生产上需要的物资,也不是自己生产的,而是由社会提供的。整个国民经济逐渐融合成为一个各个企业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由社会按照全体人民的利益组织国民经济的运行。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归资本家个人所有,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而使得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的这种要求无法实现。这样,资本主义社会就产生了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生产方式起来反抗占有方式,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弊端的总根子,在资本主义范围内是无法克服的,它只有通过革命,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才能得到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敲响了私有制的丧钟,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一种客观的规律性,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因为只有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才能够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所在。[10]


那么,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什么形式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哪个组织能够代表整个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调控整个国民经济呢?显然只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这是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了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以及其他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阶层的总代表。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实现这一要求呢?他们提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11]


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国家所有制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胜利以后都把国家所有制确定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其依据就在这里。主张消灭国有企业,从理论上讲,这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也是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


我们再来看看我国国有企业建立与发展的历史。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解放区就有少量的公营企业。全国解放前夕,我们党提出了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政策,并且明确在新中国,国营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要大力发展国营经济。


在1949年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确定,进城以后关于恢复和发展生产的问题,必须把国营工业生产放在第一位,批评了“主要地不是帮助国营企业的发展,而是帮助私营企业的发展”的糊涂观念。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我国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要建立和发展具有高度社会化性质的大工业,尤其是要建设像苏联援助的156项那样的大工程,这时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了。


党中央及时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即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化三改”)。总路线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逐步把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工商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营经济。到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这项任务,这件事情,虽然存在要求过急、形式单一、工作过粗的弊病,总体上说,正像邓小平指出的那样,“工作做得很好”。正是通过“三大改造”,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为后来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从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有经济就一直牢牢保持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发挥着主导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支柱。我国经过60多年的奋斗,根本改变了积贫积弱的局面,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同强大的国有经济是分不开的。


习近平同志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60多年的经验,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12]


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历史和现实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建立和发展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那些消灭国有经济的主张,不仅理论上是错误的,违背社会发展规律,也不符合历史发展的实际,是一种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国家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形式)为基础的,不是建立在那位“经济学家”杜撰的“民有、民营、民享”基础上的,他的新三民主义不是社会主义,而是私有化,是破坏社会主义的。


理直气壮地宣传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搞好国有企业,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宣传这一思想。


第一,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客观规律的要求,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


上面讲过,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分析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得出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结论,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必须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我们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总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的比重不断扩大。未来我们要彻底消灭私有制,这是大方向,不能忘记。忘记了,就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代。自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总的来说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但同十三大描述的情况相比较,变化还是不小的。最大的变化是,我国生产力大大发展了,一跃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生产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了,十三大指出的“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必须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还很低”的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观。


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客观上要求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发展国有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是理直气壮的。生产力发展了,反而要求“国退民进”,搞私有化,是违反客观规律的。不注意发展壮大国有经济,闹私有化,最终是要受到规律惩罚的。经济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我们不能干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事。


第二,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巩固共产党执政基础的需要。


每一个政党、每一个阶级执政必须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政权是不牢固的。共产党是工人阶级政党,必须把代表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公有制作为自己执政的经济基础。不积极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推行私有化,后果是十分可怕的。一旦没有了公有制,共产党丧失了自己执政的经济基础,还能够继续掌握政权吗?设想一下,假如我们搞了私有化,我们的政权怎么维持和运转呢?公有制经济消灭了,只有私营经济了,我们的政权势必不能靠公有制经济交纳说收、上缴利润来维持,而只能靠私营经济来养活了。拿了人家的钱就要为人家办事,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在这种情况下,共产党只有两个出路:一是改变党的性质,改成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资产阶级政党,这也许可以继续执政,但这个党和政权就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了,不能再搞社会主义了;二是如果还想坚持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还想搞社会主义,那时在经济上占优势的资产阶级就不会容忍你继续执政了,必然要把你赶下台。只要你相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道理,这两种情景,是可以想象得到的。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现实的危险。


我们党看到了这种危险。江泽民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座谈会上特地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能动摇,否则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就很难巩固和加强。”[13]如果“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俗?”[14]搞私有化绝没有好下场,它会导致葬送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


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从政治上看,我们党要做“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就要有关键时刻听指挥、拉得出,危急时刻冲得上、打得赢的基本队伍。国有企业及其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就是这样的队伍。关键时刻,国有企业及其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是靠得住的。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如果把国有企业做小了,搞垮了,搞没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还怎么坚持?工人阶级领导地位还怎么坚持?共同富裕还怎么实现?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还怎么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怎么坚持和发展?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要想清楚。不能稀里糊涂跟着喊口号,更不能中别人的圈套!


我们坚持发展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坚持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绝不搞私有化的政治理由就在于此。


第三,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才能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证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情况下,怎么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呢?毛泽东告诉我们,在一个存在多种矛盾的矛盾综合体里,必然有一个是主要矛盾,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事物的性质正是由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所以,哪种所有制经济占主体,决定着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


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占主体地位,是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而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是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标志,按照十五大的说法,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谈不上公有制为主体。如果国有经济被削弱、甚至被私有化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不复存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会丧失,社会主义也就保不住了,社会就会改变颜色。


我们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情况下,必须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这样才能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才是巩固的。可以说,越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越要强调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越要重视把国有经济做大做强做优。


第四,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才能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应该起主导作用。这主导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中,它能够控制经济运行的方向;二是在各种所有制的相互关系中,它能够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


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才有能力控制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按照预定方向运行,才有能力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和支持,才有能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市场经济讲的是经济实力,口头上说得再多也是不管用的。在市场竞争中,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有谁会理你呢?文件上讲的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会落空的。只有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才有可能履行宪法规定的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职责。


第五,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


共同富裕是一种分配方式、分配原则,而不是具体的分配政策。共同富裕是由公有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的建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来参与分配,人们参与分配的标准只有一个: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消费品,因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人都改善生活,人人都提高生活水平。这就叫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同剥削、两极分化相对立的,存在剥削、两极分化,就不可能有共同富裕。公有制排除了剥削和两极分化,为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私有制基础上只会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决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只有积极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才能达到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


有人一方面侈谈共同富裕,一方面却鼓吹私有化,这不是南辕北辙了吗?有人认为,不消灭私有制,不发展公有制,只要调整一下分配政策就可以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民主社会主义的思想,而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原理。


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宪法赋予国国家机关的神圣职责。宪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一段时间里,某些国家机关不关心国有经济的发展,一提到改革,就是为发展私营经济创造条件,看到国有经济有所发展,就谴责说“国进民退”了。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削弱国有经济,甚至推行私有化,这是违法宪法的行为,必须纠正。


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宣传,并在实际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而不应该有任何顾虑和犹豫。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没有任何理亏的地方。在这个问题上要理直气壮,不能吞吞吐吐,含含糊糊。


驳各种妖魔化国有经济、推行私有化的言论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著名经济学家”从新自由主义的“经济人假设”、私有制永恒出发,炮制了许多否定公有制、妖魔化国有经济的“理论”,诸如公有制没有效率,国有企业是垄断,阻碍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与民争利,国有经济必须退出竞争性领域,公有制产权不明晰、无法与市场经济相容等等,不一而足。诸如此类言论,充斥报章杂志,一时间,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被搞臭了。在这种舆论环境下,私有化就变成有道理的了,似乎势在必行。对于这些由新自由主义引申出来的言论,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一一予以澄清。


国有企业没有效率论。这是上世纪80—90年代最流行的看法。一些经济学家利用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出现的暂时困难,大做文章,喧嚷国有企业注定缺乏效率,理应消灭,必须实行私有化。


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在改革开放前是没有争议的。那时国有企业创造了许多辉煌业绩,这是谁也否认不了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强调;“我要非常明确地说,我国国有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功勋卓著!功不可没!这是绝对不能否定的!也是绝对否定不了的!如果没有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为我国打下的重要物质基础,就没有我国的经济独立和国家安全,就没有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就没有我国今天在世界上的地位,就没有社会主义中国在世界东方的岿然屹立。”


到了上世纪80—90年代,国有企业出现许多困难。一些“著名经济学”抓住这个问题大做文章,闹得纷纷扬扬。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其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一段时间里国有企业确实遇到许多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原来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是按照计划经济这种运行机制设计的。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国家通过指令性计划规定,生产上需要的物资由国家调拨,生产出来的产品,由国家包销。创造的利润,上交国家,需要的资金,由国家拨给。企业只是一个计划执行单位,既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经济责任。这种体制是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起过历史的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展,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计划的作用日益缩小,市场调节的范围不断扩大。到党的十四大,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个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带根本性的变化。这时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显然不适应整个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了,迫切需要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由于不适应新机制需要所造成的困难是难免的。


此外,我们在政策上也存在一些国有企业难以承受问题,例如“拨改贷”,国有企业利润上交给国家,但生产经营上需要的资金,国家不再拨给,而靠银行贷款取得,一下子使得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税收政策向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倾斜,国有企业的税率高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享有各种优惠,改革的成本主要压在国有企业身上。


加上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沉重,包括离退休职工的负担、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一下子摆脱不了。所有这些,使得一些国有企业陷于困境。但这并不是国家所有制造成的,这些困难,主要是具体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以及具体政策层面上产生的,而同公有制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仅仅表明国有企业必须改革,而不能证明国有经济注定没有效率。


进入21世纪,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逐渐适应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经济效益迅速提高。无论资产的增值速度、利润的增长速度都超过了私营企业。一大批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不断壮大,有的还跻身世界500强的行列。在事实面前,国有经济没有效率的言论,逐渐消退了。


但那些主张消灭国有经济的经济学家并没有停止对国有经济的攻击。只是换了一个说法。他们说,国有企业效益好,是“与民争利”。在这些经济学家的眼里,国有经济左右都不是:效益不好,应该消灭;效益好了,又是“与民争利”,还是应该消灭。论调的这种变化,恰恰暴露了这些经济学家一心要搞垮国有经济的本质。他们是不讲道理的。


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论。这是反对国有经济、主张“国退民进”的人经常喜欢谈论的理由。问题在于,这个“民”指的是什么,怎么“争利”?这是需要加以分析的。


在我国历史上,“与民争利”一说源自董仲舒。汉武帝时,豪族冶铁铸钱,危及国家铸币和税收,成为朝廷之大害。汉武帝坚持由国家铸币,反对私人铸币,董仲舒就攻击汉武帝“与民争利”。董仲舒所谓的“民”,并不是一般的老百姓,而是贵族和富商大贾。可见,在“民”字上做文章古已有之。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民”(即人民)是分为不同阶级的。要把劳动人民同资本家区分开来。就劳动人民来说,国有企业与“民”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它用不着、也不会“与民争利”。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的。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国家占有生产资料是为人民服务的,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当然需要获得利润,但利润并不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目的,何况国有企业获得的利润最终仍属于人民所有。不可否认,国有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也会同人民群众发生一些矛盾,但这种矛盾在人民政府的协调下通过改革是比较容易解决的。


鼓噪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的人居心叵测,他们歪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性质,制造国家与人民的对立,煽动人民反对国有企业,以便最终削弱以至消灭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对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


其实,对于工人农民而言,真正存在“与民争利”问题的,恰恰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是以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雇用工人进行劳动并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经济成分,它的生产目的是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资本的本质就是追逐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而不是满足人民的需要。


尽管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经济上公有制占主体、政治上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私营经济的经营环境,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发生了很大变化,因而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也有很大不同,但追逐剩余价值这种资本的本质是不会改变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除了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而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具有利益一致性的一面外,由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剥削,资本家同工人之间还存在着利益对立的一面。在新创造价值一定的情况下,资本家获得的利润与工人的工资在量上是一种彼此消长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家与“民”(即工人)是一种争“利”的关系,因为只有把工人的工资控制在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内、甚至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才能保证资本家获得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在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现实经济活动中,不能不承认这种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如果“民”是指私营企业主、外资企业主(资本家)的话,那么国有经济同它们之间确实存在一种“争利”的关系。这一点,也无须隐讳。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上各种经济成分相互平等竞争,这种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争利”,最终是优胜劣汰。哪个企业经营得好,个别劳动耗费低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它就获得“利”,得到发展;相反,哪个企业经营得不好,个别劳动耗费高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它就失去“利”,得不到发展,甚至破产。这是市场的无情的规律。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市场上相互“争利”,这是正常行为,无可非议,否则就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一见到国有企业盈利,就说“与民争利”,要求只准资本家赚钱,不准国有企业赚钱,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总不能认为是合理的吧!


鼓噪国有企业“与民争利”,是新自由主义分子制造国有企业与人民的对立、搞臭国有经济的一种手法。对此不能不保持高度警惕。


国有企业是垄断企业论。自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开始审议《反垄断法》以来,有人就利用这一机会,把国有经济称之为“垄断行业”,把国有企业称之为“垄断企业”,竭尽攻击、污蔑国有经济之能事。在反垄断的旗号下,要求“国退民进”,还“利”于民。一时间舆论纷纷扬扬,造成了一定的声势。


我们且不说大量国有企业是处于竞争领域的,不能一说国有企业,就是“垄断”,即使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呢?这是一个需要明确回答的问题。


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竞争的开展,由于大企业适应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在一般情况下,效益高于小企业,从而生产势必出现集中的趋势。只要是市场经济,就会有“大鱼吃小鱼”的现象,这是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而生产集中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垄断,这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带规律性的现象。


问题并不在于有没有垄断,而在于:第一,谁垄断好,是私人垄断好还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好?第二,《反垄断法》反对的“垄断”指的是什么,是大企业的控制地位,还是市场上的垄断行为?


我国的国有经济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我国的国有经济是革命斗争中在没收官僚资本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一开始就带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并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后来又随着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进展而不断壮大。改革开放以来,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我们提出适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但我们始终强调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起主导作用,恰恰是体现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内容。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发展生产力的前提。


国有经济是全体人民所有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经济,国有企业是为人民服务的企业,它的发展也完全符合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私人垄断则是在资本家无限度地追逐剩余价值的推动下,市场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出来的,它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尖锐化,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加剧,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两者性质根本不同,不可同日而语!


把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当作“垄断”加以谴责是错误的。如果国有经济没有控制力,公有制为主体就是一句空话;如果国有经济不做大做强做优,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就会站不住脚(要知道私营经济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怎么也竞争不过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把国有企业当作“垄断企业”反对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自己的经济基础,就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失去立足之地。


必须指出,我们要反对的“垄断”是指大企业在市场上滥用支配地位、排斥其他企业进行竞争的一种行为,而不是凡是大企业就是要作为“垄断”予以反对。针对在制定、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某些新自由主义分子把《反垄断法》的矛头指向国有企业的种种喧嚷,有关方面曾明确指出,我国的《反垄断法》“从来不以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是否垄断的判断标准,而是以一个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垄断的情形之一。”我们要反对的“垄断”,并非反对大企业的控制力,而是反对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最常见的就是操纵价格,从中获取垄断高额利润。而我国在关键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虽然在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对市场有控制力,但对它们生产的产品大多数却并没有定价权,油、电、气、水、运等都由国家征求群众意见后定价的。人民政府首先考虑的当然不是企业利润有多高,而是人民的承受能力。


因此,正如我国两位经济学家指出的,把国有经济当作“垄断行业”来反对,把国有企业当作“垄断企业”来反对,那是别有用心的“伪命题”![15]


顺便说一下,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反垄断”也不是反对大企业在行业中的支配地位,也不是要消灭大企业,而只是反对大企业在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在一贯高举“反垄断”大旗的美国,从来没有一个人主张把微软、波音、苹果等企业消灭掉!一到中国,“反垄断”就要消灭控制国民经济的国有企业,真不知道持有这种主张的“著名经济学家”在想什么!


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论。有人借中央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之机,鼓吹国有经济应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民有民营”的企业,这就是他们鼓吹的所谓“改制”的含义,实际上就是要把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卖给私人(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半卖半送”、“明卖实送”),实行私有化。


令人担心的是,近年来,“全面退出论”成为一种十分流行的观点,一段时间里在某些领导机关的文件中也出现了这种提法。这已经对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工作产生某种程度的误导。


主张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人的理由是,私有制经济天生适于竞争,而国有经济则天生不适于竞争,因为公有制是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所以,国有经济必须从竞争性领域“全面退出”。有一篇文章说:“按照国有经济应有的地位和应起的作用来说,它只应该是在特殊性、自然垄断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等领域存在的一种形式,实际上也就是市场配置资源失灵或不利的领域。”因此,“国有资本从原有体制内的竞争性领域退出”应该是全面而彻底的,既包括小型国有企业,也包括中型和大型国有企业,目的是使“民有民营经济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础。”


“全面退出论”的根据是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而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这一论断的理论依据又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对于这种理论依据的错误,我们将在下面分析。这里,需要分析的是,“全面退出论”的实践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


什么叫“竞争性领域”?如果放眼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还有多少领域不是竞争性领域?电力、交通、金融、外贸、航天等等过去一直是被称为非竞争性的“垄断行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现在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竞争了,有的甚至已被公认为是竞争性领域了。迄今为止,非竞争性领域已是屈指可数,如果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全面退出,它还有多少立足之地呢?国有经济又如何发挥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呢?“全面退出论”实际上主张的是,把赚钱的买卖都让给私营经济,而让国有经济专门去干不赚钱的、赔本的买卖,反过来又咒骂国有经济没有效率,这难道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逻辑吗?


国有经济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旦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仅仅从事不赚钱的、赔本的买卖,国有经济就不能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提供财政收入,它不仅不能引导、带领其他经济成分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相反,要靠非公有制经济缴纳的税款来养活,这时国有经济就必然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附庸。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就失去了经济基础,我国千百万烈士牺牲性命才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存在下去。这种后果是令人不寒而栗的。


其实,对某些经济学家来说,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只是第一步,最终目的是要消灭国有经济。有一位经济学家(一所著名大学的副校长)不仅要求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而且要求国有企业退出垄断性行业。他在2007年9月一次会议上就以美国所有行业都是“民营的”为参照系,说:“进一步讲,石油行业是不是应该由国有的集团来经营?我们现在进入世贸组织以后,面临着一个非常严重的挑战,就是我们的产业结构里到底还应该保留多少国有企业?”照他的说法,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应该退出;垄断性行业,国有企业也应该退出。那么,国有企业还有生存余地吗?真是赶尽杀绝!


另一所著名大学的教授倒是直言不讳:今天的大国企应该“民营化”,或实行“撒切尔夫人式的私有化”。正如一位学者批评的:这些人“虽然拿着中国重点国立大学的职位和钱,却贯彻了‘华盛顿共识’要求全面私有化的美国‘中央精神’。”[16]真是一语中的!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头面人物公开杜撰中央文件,宣布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是中央的精神。他们在报刊上说:“党的十五大即确定了国企尤其是央企要在竞争性行业退出,而目前是进一步进入。”[17]还有人说:“中共十五大已经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里面发展,在竞争性领域内应有序退出。”而且威胁说,“部分行业国进民退将付出沉重代价”![18]这些在普通老百姓看来是知道内情的头面人物,一再宣布中央早就定了“国退民进”,然而查遍党中央的文件,我们却找不到他们说的内容。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从那个时候起,就有人开始制造“国退民进”的舆论了。我们先看一下中央提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缘由和内涵吧。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是国有企业难以搞好的重要原因。布局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战线过长,各行各业无所不包,力量过于分散,整体素质不高。企业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重复建设严重,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没有形成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体系和规模经济,缺乏市场应变能力。在这样的格局下,要把几十万家国有企业都无一例外地搞活搞好,是根本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所以,中央要求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这是完全必要的。


从力图搞好每一个国有企业,到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这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在理论上、实践上和工作指导上的一大转变,也是搞好搞活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部署。这里丝毫没有“国退民进”、“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意思。谓予不信,那么,让我们重读一下十五大以及专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文件吧。


十五大报告指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19]十五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规定:“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20]四中全会还具体规定:“要区别不同情况,继续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在努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同时,国家给予必要的支持,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功能;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面投资加快发展;对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要实行破产、关闭。”[21]


这些文件里,哪儿有什么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话!中央主张对国有经济作战略性调整,而从来没有“国退民进”的说法。即使是一般竞争性领域,中央文件也是主张“有进有退”,缩短战线,集中力量,搞好重点。当时主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吴邦国同志(时任国务院副总理)还专门撰文指出,将国有企业改革简单演绎为“国退民进”,笼统说“国有企业要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等等,是完全违背中央精神的,必须坚决加以纠正。[22]


把自己的主张冒充成为中央文件的话,拉大旗当虎皮,似乎有点招摇撞骗的味道。采取这种手法,难道能说是学术研究吗!


应该看到,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的精神是搞好国有企业。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坚定不移地贯彻十五大精神,推进国有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3]真不知道那些假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的名义、竭力鼓吹“国退民进”的“名人”,读了这段话是什么感想!这不是同他们的想法完全相反吗?


国有经济产权不明晰论。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一个完整的思路,应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对于“产权清晰”的含义,我国报刊上曾经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在讨论中,有的经济学家按照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来解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产权清晰”的要求,认为全民所有制是“产权虚置”,是“人人所有,人人皆无”,说是大家都有,实际上谁都没有直接占有。他们用私有制产权理论来观察和分析我国公有制的产权,怎么看产权都不清晰。他们认为,只要是公有的,不是私有的,产权就是不明晰的。因此,要明晰产权,就必须把国家的财产落实到每一个人,也就是所谓“量化到个人”。按照这一理论,产权明晰的结果必然是私有化。这恰恰是西方资产阶级新自由主义的产权经济学的核心理论。


必须正确理解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清晰”的含义。


首先要明确,产权即财产的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产权是有关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决定产权,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就有不同的产权状况、不同的产权理论,因而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抽象的,脱离经济关系的产权和产权理论。


公有制有公有制产权的界定、公有制产权的理论,私有制有私有制产权的界定、私有制产权的理论。决不能用反映私有制经济关系的产权界定来规范公有制的产权,也不能用西方私有制的产权理论来指导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的改革。这是理解“产权清晰”的前提。


鼓吹公有制产权不明晰的经济学家,恰恰是把私有制的产权界定、私有制的产权理论当作普遍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并把它作为判断公有制产权是否明晰的标准了。按照私有制的产权界定原则来看公有制的产权,那么公有制的产权始终是不明晰的,只有落实到个人,产权才能够明晰。他们对“产权清晰”的要求就是这样提出来的。


其次要指出,产权(即财产权利)是一个内容复杂的概念,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多种权利的结合体。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考察,产权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两组权利:一是财产的所有权(这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一是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这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24]


从财产所有权来考察,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说是清晰的。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工人都知道,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并按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行使所有权。有人说这种所有权是不清晰的,其实他想说的是,凡是全民所有制产权总是不清晰的,因为个人并没有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只有私有化,产权才能清晰。囿于私有产权理论的人,怎么也理解不了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权这种产权。这样解释“产权清晰”,实际上就是要求取消全民所有制。


从法律角度说,我国有关法规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例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指出:“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这怎么能说“不清晰”呢?规定得清清楚楚的嘛。你可以不赞成,但不能说“不清晰”。


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这种所有权仍需要落实,不仅要从数量上清产核资,界定产权,例如,要把国有资产与企业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等的集体资产分清,在实行租赁、承包时要把国有资产与个人资产分清,当时这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且要建立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管理体制,即明确哪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在这个意义上讲,所有权需要进一步明晰化。但不能由此笼统地得出结论,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不明晰的,更不能由此把“产权清晰”理解为取消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把生产资料“量化到个人”。


从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来考察,当时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够清晰的,需要明晰化。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同经营权要适当分开,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正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的。这一改革思路,既坚持了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又符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然而直到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时候,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做到这一点,国有企业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即经营权没有完全落实,因而这方面的财产权利仍不够明晰。这表明,市场主体还没有完全形成。因此“产权清晰”的重点是明确国有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把企业各项经营权利和责任落到实处。


可见,“产权清晰”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措施,把“产权清晰”理解为私有化,是与中央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想南辕北辙的。


应该指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还应该反映社会主义的特点和要求。因此,有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曾经指出,在这“四句话”的前面还要加上三条原则,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在这三条原则的前提下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制度。对于“产权明晰”也应该作这样理解。离开三条原则抽象地讲“产权明晰”是不妥当的。


应该充分认识围绕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还是实行私有化问题上斗争的严重性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还是实行私有化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是充满着斗争的。这种斗争过去有,现在也有,将来也会有。这是很好理解的,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不同所有制是不同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在,是他们的命根子。虽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各个阶级(敌对势力除外)的共同利益,但是每个阶级的具体利益还是有差别的,每一个阶级总是竭力想维护和加强自己利益的经济基础,发展和扩大自己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这种情况下,斗争是不可避免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哪种所有制经济应该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公有制为主体、还是私营经济为主体,这个问题成为围绕基本经济制度的斗争的焦点。


我们一再申明,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坚持,不能动摇;但代表私营经济利益的经济学家却要求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让私营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只是作为保证私营经济发展的工具才需要存在和发展。一股又一股的私有化浪潮就是这样闹起来的。制造这种舆论的人多得不胜枚举,由于有一些信奉新自由主义的“著名经济学家”充当吹鼓手,这种舆论甚至一度成为主流。有一位前全国政协副主席,在《人民日报》上撰文,公开主张要以私营经济为主体,说只有这样,国民经济才有活力。他以国家领导人的身份,在全国性党报上,宣传违反《宪法》的言论,真是难以想象。


应该指出,让私营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主体的主张,是得到西方国家政治家和思想家的支持的。上世纪末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就说过:“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消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25]2000年,前总统克林顿也讲,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做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26]


美国政要为什么那么关心我国哪种经济成分应该占主体地位呢?因为他们从阶级本能上感到只有私营经济成为主体,才能从根儿上改变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从而实现和平演变的目的。不能不承认他们的政治敏感性是十分强烈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生产力不够发达,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它是建立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的,生产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同工人存在雇佣、剥削的关系,因而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


这种两重性反映到它同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上也有两个方面,即两者之间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在目前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两种经济成分都可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各自的作用,都可以在发展经济、满足人们多样化需要方面做出各自的贡献,因而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但是,公有制经济与私营经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它们的所有制基础、生产目的、与劳动者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因而他们在发展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磨擦甚至冲突。哪种经济成分应该占主体地位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这种矛盾的集中表现。谁应当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这种斗争恐怕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会存在,也许只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过渡到高级阶级,随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现象的消失,这种斗争才会消亡。


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应该由那种所有制充当主体问题的斗争,反映到理论层面上,就是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斗争。马克思主义要求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而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新自由主义则要求实行私有化,大大削弱公有制经济。甚至消灭公有制,由私有制充当主体。


应该看到,近年来由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发展,资本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这种斗争越来越明显和激烈了。


这种矛盾和斗争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而且表现在经济改革的各项实际政策上了。


现在,经济工作经常可以看到“两张皮”的现象,一方面,在《党章》、《宪法》、中央文件上明明写着,必须巩固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主流宣传舆论也强调要划清基本经济制度与私有化的界限;另一方面,在制定改革的具体措施时,却往往把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置诸脑后,一味强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甚至采取私有化的措施,化公为私。


有的领导机关接连发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几个文件,唯恐下面不重视,而对发展公有制经济、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却毫无兴趣,一个文件也不发,两届任期,没有采取过一项有关发展国有经济的重大措施,没有开过一次研究国有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会议,对私有制、公有制这两种所有制的态度,亲疏分明,谁都感觉得到。这种状况,对于共产党的领导机关来说,岂非咄咄怪事!


前几年还刮起了一股出卖国有企业的歪风,大量国有企业在“改制”的借口下,被“半卖半送”、“明卖实送”地卖给“有经营能力者”(也就是“管理层收购”)、“战略投资者”,让他们得以趁机肆意侵吞国有资产。“改制”成为某些人盗窃国有资产的饕餮大餐,许多私营企业主的第一桶金就是这么得来的。这就是代表私营企业主利益的某些“著名经济学家”一再要求“赦免原罪”的缘由。


同时许多领导机关还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优惠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政策,而对国有企业则进行种种刁难和排挤,使非公有制经济相对于公有制经济具有明显的政策优势。这类事例,近年来屡见不鲜。这种种措施使得私营经济高速度膨胀,导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迅速下降。这个历史教训值得总结。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后,又有人蠢蠢欲动,试图利用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机会,再一次化公为私,瓜分国有资产。有人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要突破旧的观念,“用民营经济参股的办法来激活国有经济”,搞一场新的“国退民进”运动。早已垂涎优质国有资产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更是摩拳擦掌,想趁机分得一杯羹。例如,他们制造铁路总公司资不抵债的谎言,企图像上一轮国企改革中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然后低价收购那样,分批低价吃掉国有铁路。


他们正在酝酿着一场新的瓜分、控制国有企业的浪潮。如果让这种企图得逞,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很难保持了。不幸的是,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对此麻木不仁,甚至推波助澜。然而一旦出现私有制经济取代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的情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会变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自己的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现实的危险。


出现这种状况,也不是偶然的,它是改革开放以来新自由主义泛滥的恶果。近二、三十年来,西方经济学、尤其是新自由主义占领了我国经济学领域,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有的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言必称西方,忘记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忘记了理想信念。他们把西方国家的理论、政策、措施当作我国改革的圭臬。他们根本不相信公有制的优越性,妖魔化国有企业,把发展经济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私营经济身上。一说到经济改革,就只想到出卖国有企业,发展私营经济,仿佛除此之外就谈不上改革。


但中央的态度十分明确,中央文件一再申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绝不搞私有化。他们不能或不敢公开反对中央文件,于是就出现了“两张皮”:说的是一套,做的又是另一套。但是这样搞多了、时间搞长了,给人们一种印象: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只是嘴上说说的,自己也不信,实际干的是另一回事。这就败坏了共产党的形象。这种事情,一段时间里在某些领导干部身上是经常可以见到的。


当务之急是要大力批判新自由主义,把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落到实处,采取切实措施,发展公有制经济,刹住公有制比重下滑的趋势,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


注 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6] 吴敬琏、马国川:《中国经济改革二十讲》,第3、4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

[7] 吴敬琏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的纪录。

[8]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9]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4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293页。

[12] 《人民日报》,2014年8月19日。

[13] 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51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14] 见《人民日报》1999年7月1日。

[15] 项启源、杨承训:《反国有经济中的“垄断行业”“垄断企业”是个伪命题——兼论为国有经济“正名”的必要性》(内部文稿)。

[16] 《香港传真》,2010年第7期。

[17] 《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2月14日。

[18] 《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9月23日。

[19]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0]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0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1]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0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2] 见2001年5月17日《经济日报》。

[23]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0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4] 此外还有财产的收益权。不过收益权是由所有权、使用权派生出来的,是从属的。

[25] 尼克松:《透视新世界》,第162、163、171页,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版。

[26] 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处2000年9月《背景材料》。


作者:周新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来源:“思想火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