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回顾了改革开放40年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与理论探索的过程,特别是总结了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25年来的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说明:坚持市场化取向改革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的内外部治理机制,实现由政府计划管控下的行政型治理向以市场机制为主的经济型治理转型,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总逻辑。
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期探索
在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里,我国通过对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兴办新型工厂,形成了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国营企业体系。实行的是单一全民所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人、财、物和产、供、销都由政府直接管理。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无法有效地配置资源,另一方面也使劳动者丧失了必要的积极性,国有资源浪费严重,企业没有活力,生产效率低下。当时对此通俗的说法是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
扩大企业自主权。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在邓小平同志的支持下,胡耀邦同志推动拨乱反正,开展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在城市经济领域,孙冶方倡导承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蒋一苇提出“企业本位论”指出:确立企业自主权,明确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人地位。他说“企业应该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身份,要实行企业注册制度,要自负盈亏,职工个人利益要和企业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国有企业改革先是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润分成、放权让利等经济责任制的措施。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将企业责任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在承认企业拥有部分决策权,政府向企业下放权力,同时改变传统企业全部利润上缴的做法,让企业可以在利润中保留一部分财务支配权之后,相应的就应该有明确的责任。实行利改税和利税分流。1983和1984年政府分两步进行了以利于改善税收为中心内容的工商税制改革,所谓利改税,就是把国营企业过去全额上缴利润改变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及税率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完全归企业支配的制度变革,政府通过利改税改革,逐步把国有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经济责任制是最早以合同管理的形式确立政府和企业之间经济关系的尝试。
厂长(经理)负责制。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邓小平同志高度赞扬《决定》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政治经济学。《决定》明确提出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这与当时国有企业正在实行的经济责任制改革是一致的。1988年召开的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对厂长(经理)负责制作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部至今还影响着未经改制的国有独资企业的法律,相当大程度地强化了厂长(经理)的权利和责任。法律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负全面责任。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这部法律也对党委和职工的民主管理作了原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工会代表、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承包经营责任制。国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是借鉴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成功经验试行的改革措施。承包制也是经济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即通过合同的形式,经营者从政府手中让渡经营企业的权利,自行决定合同之外的相关事务并组织企业的经营活动。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制改革,通过承包合同把企业的经营责任落实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在逻辑上是没什么问题的,也有助于落实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但是承包制当时忽视了三个问题:发包人是政府官员,在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处于信息弱势一方,更直白地说,政府官员并没有签出好的承包合同的能力;不同于农村的土地,企业在经营上有更大的复杂性,经营过程也更难以观察,而在承包制设计的时候,并没有考虑与经营活动过程相关的监督机制设计;企业无法解决“负盈又负亏”的问题。还有企业存在的短期行为问题、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就更加难以解决。因此,承包制的缺陷还是相当大的,更不是一包就灵。国有企业承包制改革是在政府不具备所有权能力的情况下进行的企业经营层面的改革,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都没有启动,加上政府的资产管理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严重不分,承包制在合同的事前谈判和事后执行都存在着显著的“隐蔽信息”和“隐蔽行动”问题。也就是说他们无法签出完全合同,这就会留下大量的合同外权利,即出现意外情况时没有被规定到的权利。这种合同权利之外的权利,称之为“剩余控制权”。其效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承包者毕竟不是企业的真正所有者,他们拥有的只是承包时限中对于庞大的国有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并且这些权利可以自由裁量,只受到很少的制约,给承包人留下了腐败的空间。这就促使人们思考国企下一步的改革问题。
确立市场化取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些主要环节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必须围绕这些主要环节,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而有步骤地全面推进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国有企业重组与调整。1997年,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对国企改革“抓大放小”的做法作了精辟的论述:要集中力量搞好一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具有经济规模,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国有大型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要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竞争力较强的大企业集团,要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小企业的步伐。从1995年开始,国务院在全国工业企业中选择了10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各省市政府也结合自己的情况,先后选择了2500户企业进行类似的试点,1996年国家确定了1000家重点企业,并对这些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行业发展进行规划。从此之后,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中,不再泛泛强调全体国有企业的数量概念,而是强调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于国民经济的控制力概念,强调在20世纪末要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1999年国务院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行改制的企业范围进一步缩减到520家。对于数量众多的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革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推动,采取股份制改造、承包经营、出售、出租等方式实施的。从长期的角度看,多数企业的改革过程都是通过各种方法实现产权量化到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从而使企业的管理者和职工具有充分的积极性,企业由此彻底摆脱政企不分时代的种种弊端。不少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过程,本质上都是通过两步走得以实现的: 第一步是经营者和员工(或以持股会等集体的名义)买断企业的资产;第二步,再通过一定的形式将股权向管理层(或主要控制人)集中。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有失公平和腐败现象,比如在其资产的转让定价中,在购买交易的细节安排上,都有很多并不完全合理合法的地方。
“三改一加强”。中共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明确提出:自1998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简称三改一加强),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搞得好不好与总体经济形势有很大关系。1997年开始,中央政府采取各种手段积极扩大内需,在消费需求难以刺激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1999年住房制度改革为中国经济发展再次注入了新的力量。基础设施建设、住房市场化持续带来了钢铁、建材、机械、采矿、煤炭、能源等一系列行业的复苏和发展,并与城市化的进程一道带动了整个经济出现新一轮的增长。1998年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相配合,国务院以纺织行业和煤炭行业作为突破口,实行“限产压锭”和“关停并转”等措施,调整行业内部结构。此后,除了债转股改革和下岗分流与再就业工程的推进,政府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帮助国有大中型企业脱困。这些措施包括:扩大资本市场对于国有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直接融资的办法,帮助国有企业增资减债;降低银行贷款利率,切实降低国有企业财务负担;出口退税,打击走私,以及关闭五小企业等。这些措施都极大程度上改善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生存环境。到2000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实现利润大幅度增长,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实现利润达到2300亿元,比1999年增长了1.3倍,比1997年增长了1.85倍。国家重点监测的14个行业,到2000年底,轻工、纺织、机械、冶金、石油化工、建材、烟草、有色金属、电子、黄金、医药、电力等12个行业实现利润都有增加或整体扭亏为盈,煤炭和军工行业净亏损也明显减少。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00户试点企业,以及各地选择的试点企业共2700户,绝大部分实行了公司制改革。列入520户国家重点企业的514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有430户进行了公司制改革,比例占到了83.7%。
中央最初确定要三年脱困的6000多家国有企业中有超过2/3达到了最初确定的目标。但是,国有企业的亏损面仍然居高不下,甚至还在制造着新的不良资产。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也很严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在于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体系不健全。同时,政府部门管理中政资不分,条条与块块之间相互挚肘。这样的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体制,是不适应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的。1998年政府的机构改革,提供了重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新契机。
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深化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逐步落实“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原则。其中,产权制度的建设、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规范化是一个关键内容。现代经济理论认为,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改革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形成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因此,围绕企业产权流动的一整套机制,是国有企业有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前提,也是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有效监督管理、激励机制建设以及经营者选择机制的基础性工作。随着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工作的深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易、重组的行为日益增多,完善健全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规章制度和监管机制,是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推动国有经济优化配置、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前提条件。国资委成立之前,国有企业产权监督管理和产权转让交易重组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产权交易立法和相关规章制度相对滞后,监督管理薄弱;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转让和重组行为不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重组机制尚未形成,全国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重组和转让机制未能形成,阻碍了国有企业通过产权交易优化资源配置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国资委成立后,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产权管理工作逐步展开。针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国资委从管理监督者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就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管理层收购等涉及国有企业产权监督管理的环节,提出了明确的指引和政策要求。国务院国资委通过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规范性工作,健全了相关制度和政策,承担起监督检查和整合国有企业改制以及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和审批职能,使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重组和交易更加规范,信息更加透明,交易更加公平,这一工作有效地推动了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地把法人治理结构表述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公司机关及其相互关系。规定了按照《公司法》新注册的国有企业,以及通过改制重新按照《公司法》设置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其领导体制应该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原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是遵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相关规定。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企改革要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并指出应该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改革:继续推动政企分开,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等。2006年结合国有企业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特别规定了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内容。从而为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公司制改制做了法律上的准备。现代公司治理逻辑的引入,把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新型企业运行机制之间的连接问题凸现出来。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伟大的董事会成就伟大的公司”。完善国企董事会治理主要在于,首先是行政放权与授权,以实现董事会的决策与监督职能,当下国企董事会在薪酬激励政策制定,重大经营决策等方面,受到的行政型治理约束还较大,尚不能完全发挥经济型治理下给予其的角色和作用,需要让多元利益主体在董事会中进行平等博弈。其次是理顺治理流程,提升董事的履职能力,合理化董事的薪酬激励,建立完善董事绩效的考评问责制度,并通过外部的市场声誉机制加以补充。2004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在组建了一年零三个月之后,发出了《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有企业改革迈出了最为艰难的一步。从当时国有企业的情况来看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第一,通过董事会制度建设,实现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管理方式的转变。国资委的成员虽然来自政府的各个部门,但是由于其官员身份,并不具备搞好管理与服务的专业能力,更无法对企业实行个性化的管理。而通过一层层的董事会的设置,董事由出资人派出,代表出资人的利益,这在组织结构上就初步具有了矩阵式管理的模式。第二,通过董事会制度,有效分离企业的决策层与执行层,改变企业决策层和执行层高度重合的状况。第三,通过完善董事会治理机制,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解决董事会与经理层边界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彻底打破横向“领导班子”的概念,建立纵向委托代理关系,必须要对董事、监事及经理层成员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在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选聘管理权的同时,也要相应完善出资人对董事、监事等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办法。
国资委的设立与定位。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共十六届二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国资委的机构性质,职能配置,监管范围,与企业的关系等一系列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问题。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设立国务院直属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由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国务院规定国资委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监管国有企业保值增值、强化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指导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等;派出监事会并负责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建立并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国有企业人事制度、考核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建立完善并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以及国有资产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及监督考核。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纳入监管的中央企业196家。国资委成立后的第一步工作,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清产核资,以及关于改制和产权管理的监督和规范等,形成的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出台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也完善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框架体系和基础法规体系。
强化战略管理。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此为基础,国资委以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能角色,展开了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指导工作,其目标是:加强对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指导,引导企业突出主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正确引导企业投资方向,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加快结构调整和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国资委对于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客观公正科学透明、提高效率。国资委成立以后,在中央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在确认并公布中央企业主业的基础上,规划重组国有企业;颁布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方案及政策措施;指导中央企业制定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一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二是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形成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三是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使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四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规范政府干预市场和介入经济活动的行为,使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五是加快推进就业和分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合理的社会公正调节机制。六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领域的改革,完善经济法律制度,促进经济、政治和社会协调发展体制的形成,以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充分说明,国有企业改革单一推进是不行的,需要配套改革、分类治理、共同推进,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与目的。
推动混改,建立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省视察时讲国有企业改革“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即有利于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这是国企改革顶层设计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国有企业改革之魂,也是激活和壮大实体经济之魂。从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市场化取向改革25年了,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混合所有制概念16年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说明国企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进入了攻坚阶段。二十五年的企业实践、理论和政策探索表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一种过渡性措施,而是主动改革、积极推动的必然结果和发展趋势,是长远大计而非权宜之计。混改要促进构建国民共进、协调发展的经济格局,要与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协同联动,与产权保护、释放人的积极性同步推进,企业混改后要及时转变和完善经营机制,以更完整地发挥混改的积极作用,否则难以取得预期进展或收获预期成效。混改已经具备了战略性展开、全面推进的基础,在实施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加快推进混改,是解决央企集团公司层面问题的最佳时期。下一步需要把优化股权结构作为核心工作,完善混改机制设计、改进改革落实方式,实现激励兼容;推进相关配套政策的及时跟进。
建立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2017年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夕,国务院连续下发了三个文件:一是国办发3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二是国办发38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强化了三项管资本职能,精简43项监管事项,其中授权8项。涵盖了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以及职工工资总额审批等企业呼吁多年的事项。三是7月份下发了国办发69号文件《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年度前将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中央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公司法》注册的公司,标志着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全部央企,全面进入公司时代。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随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则把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摆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授权经营体制为主的国资改革,将成为新一轮改革的牛鼻子。要按照分类治理的原则,分清商业类与公益类企业,实行分类施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把权力真正授给投资公司、经营公司与实体公司,相关公司的组建将扩围。国资管理部门作为授权方,必须真正把权力放下去,被授权的投资公司、经营公司与实体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把权力承接好。但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平台公司是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性公司改制设立的,行政管理色彩没有根除,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运作。这正是我们担心的。
国企改革的总趋势与发展愿景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计划经济下的企业形态,企业受到政府的直接管理,行政型治理是其典型的治理模式。该模式的三大内涵是资源配置行政化、经营目标行政化、高管任免行政化。行政型治理下公司治理行为的行政化问题严重,突出表现为“内部治理外部化,外部治理内部化”,即本来应该由内部治理履行的决策职能,如薪酬制定、股权激励等却由外部治理主体决定,而外部治理的很多职能如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却由内部治理承担。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则需要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型治理与之匹配,需要市场化配置资源,经济化经营目标,在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前提下完善公司的内外部治理机制。实现由政府计划管控下的行政型治理向以市场机制为主的经济型治理转型。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总趋势、总逻辑。国务院关于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方案的出台,体现的就是经济型治理的改革思路。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在集团层面完成深化企业改革的任务,有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的残留,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如果要按照行政型治理的改革逻辑,即使集团进行了公司改制,也只能是造就一批换汤不换药的“翻牌”公司。从中国治理改革的时间序列看,公司治理改革是先行者,中国改革的路径是依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政府制度、现代社会制度、现代国家制度,相应的则是先公司治理、再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从改革的结构看,公司治理、政府治理、社会组织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依存的。因此,为保证深化公司治理改革、进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导入分类治理并配套治理改革显得极为重要。
2018年2月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党和国家领导机关机构改革的决定》,其中部分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内容,已于3月份召开的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三个方面对国有企业改革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一是再次强调政府职能转变的出发点,就是要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构建起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二是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统一登记市场主体并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统一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等。三是优化国务院审计署的职能和调整国务院国资委的职责,方案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本次调整后,多部委类似功能集中在审计署之下,对国有企业的控制职能得到加强,国资委职责调整,能够更好地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能。2018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决定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从法律角度赋予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将公职身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这次改革涉及范围之广,内容之深,都是前所未有的,这表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下决心把各级党委、政府、司法、社团、企业、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同步推进,将为国有企业改革厘清思路、清障排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也将为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繁荣,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展现了广阔而美好的前景。
作者简介:孙方,济南大学数学学院讲师,现为天津财经大学在职博士后;李维安,天津财经大学原校长,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
来源:“现代国企研究”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