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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积极运用六种法治思维方式 防范国有企业决策风险

目前,各级企业领导人员都非常重视防范和化解企业风险特别是决策风险工作,积极开展战略研究、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等工作,但是,这些措施都属于“术”的层面,面对复杂的现实问题,难免挂一漏万。要做好防控企业风险特别是决策风险工作,迫切需要方法论的指导,即“道”层面的措施才能应对企业复杂多变、千奇百怪的情况,才能管住根本和长远。树立和使用法治思维方法、法治思维框架,就是防范决策风险的方法论之一。



法治思维方式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思维


一、规则思维


国有企业多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虽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日益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的笼子也越扎越密,但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经营决策的实践性,国有企业领导人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有很多经营决策的“自由空间”。党纪国法疏而不漏,“抬头三尺有神明”。国有企业领导人对所谓的“自由裁量”“剩余控制”等,必须慎之又慎,对规则心存敬畏。


国有企业领导人一切活动和决策,必须要遵从的规则主要有:


一是党内法规及党组织要求;


二是国家法律、地方法规、部门规章;


三是上级管理单位相关规定等;


四是公司章程、股东董事会等决议、公司管理制度。


这些规则的条款主要可分为禁止性条款、命令性条款和授权性条款。禁止性条款要求的,我们要坚决不做;命令性条款要求的,我们要坚决去做;授权性条款要求的,我们要负责地做。


决策能同时满足以上规则最为理想,但是,实际工作中,我们会遇到众多的规则出现矛盾甚至冲突的情况。这需要按照规则的级别权限、出台时间和管辖范围等决定适用规则,并主动征询专业法务人员的意见。


二、权限思维


国有企业领导人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擅自决策。首先要清楚自己的权限,国有企业都有内部的组织体系、岗位体系等各种体系。党组织也有严格的组织体系、职责体系和责任分工。你担任什么公司职务、党内职务、在什么岗位,决定了你有什么样的决策权限。换句话讲,国有企业领导人要树立强烈角色意识,不能超越自己的“角色”。


如实际情况需要超出权限活动,必须得到相应授权,授权形式必须严格规范,如必须载明授权事项、范围、期限等形式要件。如情势危急、时间紧迫确需超出权限活动,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得到有权决策人员的确认。


超出权限擅自决策,即使动机良好、理由充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也可能受到责任追究,如果造成决策失误和不良后果,则应追究责任。


三、程序思维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往往认为只要没有私心、为了工作,有些急事或小事,可以办了再说,不太重视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这是一种潜在的官员意识、家长意识作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没有程序正义也就没有结果正义,程序是保证公平合法的前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决策,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决策的“质量”难以保持稳定。企业决策大部分正确不难做到,而每一项决策都正确必须靠严格的程序。靠拍脑袋的任性和侥幸,迟早要出大问题。退一步讲,决策若出现不良后果或者时过境迁算旧账,只要决策的程序到位,也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责。


企业决策程序虽然各不相同,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抓住决策程序中5 项共性的关键环节,即:


职工参与

  

专家论证


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


集体决策


只要牢牢把住这5 项关键环节,就基本能够保证决策的合理性和正确性,不会出现颠覆性的错误。


当然,每一项关键环节是由许多的程序、制度、办法等组成,如:集体决策环节就要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党的民主集中制、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等要求;职工参与环节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公示公告制度、述职制度等等。


四、证据思维


企业领导人员在工作、生活中要培养证据意识。一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个人的记忆力有时靠不住。二是在诉讼程序中是凭借证据来认定相应事实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失职追责首先认定事实和错误,这时辩解说明靠嘴巴是不行的,要靠平时积累收集的证据。遇到诬告诬陷的情形,自己有证据也才能说得清、道得明。证据也有助于上级查明事情发生的真实原因,切实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错误。同时,树立证据意识还可以培养严谨的职业习惯,提高个人职业素养,促进不断总结和提高工作水平。


培养证据意识,就是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如召开会议要有会议通知、记录和纪要;重大决策的提议、讨论和决定最好有文字记载;工作中来往的电子邮件要注意保留;计算机工作文件要经常备份等等。


五、权利义务思维


权利义务是最基本的也是复杂的法律问题,常言“法律大厦是由权利、义务、责任、程序四种材料建筑起来的”,“一切法律问题,说到底都是权利义务问题”。权利义务就是法治思维的最基本要素,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互为条件的。企业领导干部遇到问题首先问自己四个问题:我可以行使哪些权利、有什么义务还没有履行、我未履行这些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对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哪些?


义务包括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3种情形。国企工作人员要特别重视履行职务要求的义务,由于这些义务是以你所从事的工作、所担负的职责为前提,都有明文规定,你不履行就是违法违规,造成不良后果必须追究你的违法违规责任。


这里所说的是权利不是权力,领导干部的权力问题如权力的来源、限度、权责对等问题,另文再叙。企业管理中,尊重每一方的权利,恪守每一方的义务,各方才能心悦诚服,才能形成稳定和谐的局面,所做的决策才能是一个公平合理的方案,才具有操作性而不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六、平等思维、契约思维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时往往容易形成甲方思维、家长思维,容易忽视平等思维、契约思维。


各级公司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不论公司大小都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现在国有企业大多实行集团化管控,这是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客观需要,但集团化管控不等同于发号施令,不是简单地依靠行政命令来实行。要依靠产权纽带、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实现集团化的管控。这样才能防范风险特别是股东风险(股东穿透责任、连带责任等),同时充分调动各级积极性。


国有企业日常要参与大量经济活动,签订合同契约时要坚持主体平等,签订后要严格遵守合同,对重大经济合同要进行严格法律审查,防止任意变动甚至毁约。企业和员工,双方虽然大小悬殊,但法律主体也是平等。企业不能依靠信息不对称等有利条件,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决策环境和决策本身客观上存在不确定性,在当前不断加大违规决策追责力度的形势下,国企领导干部面临着较大压力。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时要想一想“规则、权限、程序、证据、权利、义务、责任”,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就能做到“有事心不怕,大事心不乱,事过不后悔”,就能做好防范和化解企业风险特别是决策风险工作。       


文|陈泽(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 广东国资聚焦”微信公众号